为治“赖”还是敛财?
17.07.2015 09:39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石磊
“天价滞纳金”的新闻,各地皆有,但常州一起信用卡透支0.6元,6年后滞纳金高达7500多元的案例,实在让人有些目瞪口呆(详见本报今日A3版)。
这又是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欠款人自称没有收到银行通知,银行则强调产生的所有费用皆有依据。然而,有一点不能忽略:高达欠款额1.25万倍的滞纳金,背后藏着什么?
所谓滞纳金,原本是指针对不按期限纳税或不按期还贷者,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水电气、银行等收取的滞纳金,某种程度上看,更像是违约金。其实,不管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对老百姓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收,最后收了多少。
在常州这起纠纷中,所谓滞纳金,就是债权人(银行)对逾期当事人给予制裁的措施。制裁的目的,应该是让欠款者尽快还钱。众所周知,长期欠钱不还的“老赖”,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贷款等都将受到限制。对于“老赖”,此举的杀伤力已经足够。那么,银行依据规章制度,把滞纳金累积到一个让人瞠目的额度,很难让人不有怨言。
同样是滞纳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早在2004年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就取消了原有“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江苏也在2009年时宣布,取消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滞纳金也好,违约金也罢,不是不能收,而是收的时候能否让老百姓觉得合理。注意,在常州这起纠纷中,欠款者最后赔偿银行的数额,只是500元。从7500到500,你说怎能让人不联想?
编辑: 燕志华、王瑶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17.07.20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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