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丹北镇涉违法担保 回应:为服务企业

21.11.2014  12:03

  江苏丹阳飞达集团欠恒顺醋业2000万一案于18日在镇江市中院开审,除飞达集团外,担保方丹阳市丹北镇政府也被恒顺集团告上法庭。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对此,丹北镇政府回应称,当初是出于为企业服务的考虑才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而恒顺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明知政府担保行为无效还借款给对方,也负有部分责任。

  2014年年初,飞达集团向恒顺醋业借款2000万,并由丹北镇政府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7月24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逾期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在18日的庭审现场,恒顺集团除了要求飞达集团尽快还清欠款和利息,还要求丹北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政府担保,我们是不会把钱借出去的”。

  南京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诸培根指出,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相关合同应该是无效的。19日下午,丹北镇镇长张毅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证实,确实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了章,但当时是因为恒顺集团提出要有镇政府盖章才能借款,镇政府为了协调企业关系才同意盖章的。

  据张毅回忆,当时是飞达集团一位陈姓负责人找到的丹北镇党委政府,称恒顺集团要求有镇政府盖章才能借款。“我们当时已经明确讲了,政府的章是没有用的,但他说双方老总已经商量好,盖个章就可以付钱了。”丹北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认为,企业间资金调度是很正常的事情,为了帮助飞达集团顺利借款解决暂时性资金困难,镇政府最终同意盖章。

  至于为何当时不向恒顺集团核实,到底有没有要求镇政府盖章,该负责人解释:“钱都到账了,就是补办个手续。企业之间都眉来眼去了,我们也是为企业服务,而且又不是小企业,我们还求证什么呢?”他认为,这件事恒顺集团负有大部分责任。“作为上市公司,首先你把这个钱借出去经过董事会同意没有?其次,即便有政府担保,公司法律顾问也应该明白这个章是没有用的,作为见证还差不多,完全可以把这个章推倒。但他们什么要求都没有提出,我们也就默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