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10月印发的《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同时废止。
据悉,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即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今年上半年,省民政厅代拟起草了《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草案。在广泛征求各市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9月份,上报省政府。《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九个章节、三十五个条款。分别为:总则、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工作机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特点1: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和其他困难对象。其中,急难型困难家庭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特点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者不予临时救助】
该办法中规定,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等六种情况的不予临时救助。
【特点3:乡镇(街道)要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