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投资港商因涉嫌非法集资1.3亿被依法批捕

13.02.2015  13:35

  

  新华网南京2月12日电(杨振)近日,一篇题为《江苏丰县一港商投资亿元资金后被捕》的网帖引发网友关注。2月12日中午,丰县警方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平安丰县”发表说明:2014年5月,经公安依法查明,2010年以来,庄某某以项目投资开发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集资借款1.3亿余元。2014年6月19日,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庄某被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港商庄某某以投资“汉宫娱乐城”项目与徐州市丰县国资委签订了该县中阳商城南关农贸市场的转让合同。2010年以来,庄某某就以该项目开发为由,用其项目开发公司——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2分至6分的高额利息,分别向李某某、张某、魏某、候某等70余人集资借款达1.3亿多元。

  据了解,2009年7月,庄某某与丰县国资委签订了《丰县中阳商城南关农贸市场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庄某某最迟于2010年2月底向丰县国资委付清3488万元的转让款,并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改造并正式开业运营。

  合同签订后,庄某某不仅未按合同约定正式营业,并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国资委转让款项(合同签订至今仅支付转让费800万元)。在此情况下,为支持外商投资,使转让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丰县国资委先后与庄某某签订了两个补充协议以促进项目推进。然而,庄某再次违约并涉嫌非法集资。

  2014年12月,丰县国资委将庄某某的公司告上法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丰县国资委与庄某某签订的合同及两个补充协议,依法将农贸市场返还给丰县人民政府(丰县国资委由丰县人民政府成立),并支付丰县人民政府2688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利息,丰县人民政府返还给庄某某公司已经支付的800万元转让款。庄某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立案受理。

  因该案涉案资金大、波及面广,2月10日,丰县专门成立了以法制办、公检法、规划、国土等多部门的综合小组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