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陵景区偷倒渣土300吨批捕否?玄武检方审查听意见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陵景区偷倒渣土300吨,该不该被批捕?昨天上午,就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等3人夜间偷倒渣土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审查逮捕必要性听取意见会。
这一案件是我省第一起非法倾倒渣土的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案件承办检察官周金凤介绍,今年11月8日凌晨1时至3时,王某甲驾驶小轿车在前带路,以查探路线中是否有交管、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其雇用的罗某某、吕某某及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乙(在逃)3人紧随其后,分别驾驶三辆渣土车先后两次从位于二板桥地区的江苏某有限公司施工工地上装载渣土。经沪宁高速连接线至本市中山陵陵东路时,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和罗某某、吕某某将6车渣土依次倾倒在正在使用的陵东路上,占据陵东路由东向西半幅路面。据查,6车渣土合计约300吨。
当天上午7时许,驾车途经此地的市民发现被倾倒的渣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有关部门清运,当晚10时交通恢复正常。清运渣土共计花费3.6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罗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被抓获。目前,3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听取意见会上,公安机关陈述了事发经过及提请逮捕3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各参会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
根据此次偷倒行为发生的位置、时间、天气等客观因素,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副教授胡晓健从技术层面分析指出,该次偷倒行为足以产生使机动车倾覆、毁坏的危险;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负责人葛平认为,此次偷倒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事发在国家级5A景区,社会影响恶劣。
玄武区检察院负责人认为,王某甲等人为一己私利,将六车共300吨渣土倾倒在国家级5A风景区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会后,将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把代表们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