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公约》生效,对跨国企业影响几何?

14.03.2016  16:37

  上个月在上海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就国际税收合作达成共识,呼吁所有金融中心和税收管辖区在2017年或2018年底前落实专项和自动情报交换全球标准,号召所有国家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公告,宣布《公约》于2016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约》有啥作用?它的生效意味着什么?将给企业,特别是跨国经营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跨国企业:面临着多少影响?
  《公约》在我国生效,引起跨国企业高度关注。消息一出,业界便展开了热烈讨论,焦点是:《公约》将给跨国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跨国纳税人应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公约》的批准生效不会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公约》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诸多利好。”早在去年7月《公约》获批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便表示,《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多次、重复说明和报送材料的义务,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此外,《公约》提供了情报交换的新平台,有助于各国规范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快速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的因跨国经营产生的税务争议,我国的“走出去”企业将从中获益。
  但是,这仅是《公约》带来的一个方面的影响。对于意图绕开《公约》和税收情报交换网络的跨国纳税人,就会发现路越走越窄。因为订立《公约》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参与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平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国公司整体交易链条的获利情况,掌握企业全球经营策略,打击跨国公司的逃避税行为。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以往国际征管协作渠道缺乏、效率不高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全球高度协同与各国税务当局信息不对称,给跨国纳税人提供了相当大的筹划空间。而随着多边征管互助时代的到来,全球税收征管的协同程度和情报交换效率日益提高,信息不对称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尤其是恶意筹划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与我国开展情报交换的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42个曾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纳入避税地名单,《公约》执行后,这些避税地也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这将使得设在这些避税地的导管和踏脚石公司更容易被穿透,跨国公司滥用组织形式安排逃避税的难度将更大。”
  该人士认为,合理的国际税制和有效多边征管互助格局的形成正倒逼这些跨国公司规范运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导致市场资源在国家之间的不合理配置,使得跨国集团内的利润分配严重偏离价值贡献。因此,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不仅是各国税务当局的要求,更是跨国公司承担应有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向税务机关公正公允的披露其全球营运模式和利润分配原则。BEPS行动计划对转让定价文档作出了主报告、全球文档和本地文档三层结构的要求,就是要求跨国公司从提升税收筹划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切实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而《公约》的生效执行将在税收管理层面对跨国公司规范自身行为、履行披露义务提供强有力的监控渠道。
  距离《公约》执行还有不到1年的时间,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建议跨国企业提前谋划,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重新审视集团全球价值链,确保集团内企业履行的职能、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与利润分配一致,同时做到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申报纳税;二是虽然我国对《公约》中关于海外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相关的内容作出了保留,但不排除时机成熟后放开上述内容,跨国公司应该摒弃逃避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的恶意筹划思维,尤其是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在境外的资本交易,应做到主动遵从;三是对那些为隐匿国内收入将资金利润堆积在境外离岸账户的国内企业和个人而言,应主动披露境外账户信息,并按国内税法要求将未申报收入申报补税;四是对于境内“走出去”企业,一方面要学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维护自身在投资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主动履行居民企业全球所得的全面纳税义务,提升海外税收遵从水平,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情报交换:约定了哪些内容?
  《公约》为何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它是通过什么机制来运作的?
  “《公约》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下的产物,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学斌告诉记者。
  商品、人员、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产生跨境交易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辖权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进而形成信息缺失与错配下的税收“空中楼阁”和“避税天堂”。尤其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灵活而新型的跨境交易模式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此背景下,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意识到境外税收信息交换的重要性。因此,OECD与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发起制定了《公约》,并对上述两个组织的成员国开放签署,1995年4月1日生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对建立更为有效的跨国税收合作给予了更多关注。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前后,要求世界各国进行符合国际标准的税收情报交换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同时,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缺乏相关资源,难以在新的透明度环境下受益的问题,G20伦敦峰会呼吁应尽快采取措施使发展中国家也能从税务合作新环境中受益,其中便包括建立多边的情报交换体系。在此背景下,OECD与欧盟委员会迅速开展工作,起草了修改《公约》的议定书,使公约达到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并将缔约国的范围扩大到OECD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修订的《公约》议定书于2010年5月开放签字,201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我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公约》,成为《公约》的第五十六个签约方。《公约》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截至2016年2月8日,已有9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开曼、瑞士等所谓“避税地”。可以说,在国际社会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寄予厚望的背景下,《公约》的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据了解,《公约》由6章32条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包括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二是关于税收征管协助形式,即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涵盖了现阶段所有征管协助形式;三是关于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内容,如税款追缴、文书送达等。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按类别列出本国适用《公约》的税种,未列入的税种,缔约方不能向其他缔约方请求征管协助,也不对外提供该税种的征管协助。我国在声明中列出了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契税。也就是说,《公约》执行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范围将由原来的以所得税为主,扩大到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力度将大大加强。
  在税收征管协助形式方面,《公约》规定了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3种税收征管协助形式,但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作出保留。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实际,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
  “情报交换是当前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主要形式,指缔约方税务机关之间交换涉税信息或开展税务检查合作,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我国国内法中已对如何开展情报交换作了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税务机关一直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对外开展情报交换工作,能够按照《公约》规定执行相关条款。”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宋兴义告诉记者。
  生效执行:反避税有啥变化?
  “《公约》的批准生效将有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挤压跨境逃避税的筹划空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近5年的国际税改动作和成果可以用眼花缭乱来形容,各种单边、双边和多边的国际税改措施不断。如果说OECD转让定价指南、税收协定范本等传统国际税制的纲领性文献偏重于制度理论的话,那么近年来的国际税改则明显增加了征管实践方面的内容,如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OECD出台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以及日前生效的《公约》,都是在征管实践层面加大对加大国际间协作的尝试。
  《公约》在我国的生效执行,有利于保护税基安全,实现税收透明,从而有效提高我国的反避税能力。《公约》作为多边机制下的协作依据,我国将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来获取有关纳税人的跨境资料和情报,包括在境外的收入、所得、财产、股份等,依据这些信息来追缴境外所得税款。“对我国政府而言,《公约》的执行是多了一重反避税手段保障。而对部分企图在海外隐匿所得和资产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则是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和受迫修正。”张学斌说。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约》生效前,我国情报交换主要依据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公约》生效后,虽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协定但加入《公约》的国家也纳入了情报交换的主体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可以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此外,《公约》新增了“内容矛盾的情报”,该要求赋予一国税务机关在发现获取的税收情报与本国掌握情况不相符时,向对方发出情报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尤其适用于应对跨国纳税人通过虚假合同和服务贸易逃避征税权或转移利润的行为。
  近年来,情报交换在我国取得了显著成效。江苏省国税局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该局“十二五”期间共对外发出情报2578份,利用情报交换获取偷逃避税线索、证据查补税款8.9亿元。记者从2016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十二五”期间核查各类案件2250件,对外发出自动情报12万余条,查补税款56亿元,其中,2015年核查案件400余件,查补税款10亿元,有效震慑了跨境逃避税行为。
  “随着税收情报交换、国际协定网络的扩展和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新标准的实施,逃避税者把财产和关键信息隐藏在境外从而躲避税务机关管理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透明税收时代似乎真的来临了。”宋兴义说。
  可以预见,今后,情报交换的执行广度和力度均将显著提升。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将赋予参与国税务机关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利器。(通讯员 吴群 陈刚 本报记者 徐云翔 孙斌 崔荣春)
  2016年3月11日《中国税务报》B1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