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中国要做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引领者
中国要做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引领者
姜跃生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中国税务呼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做好国际税收新规则适用的引领者,打造国际新规则适用的试验区、创新区和模范区,提供了有利契机和广阔平台。
当前,中国税务面临着“四个统筹”的时代使命:统筹居民企业与海外投资企业的管理、统筹居民国与收入来源国税权的分配、统筹全球税源分配中国份额的合理化与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最优化的结合、统筹维护自身国家税收权益与支持发展中国家合理诉求的平衡。挑战巨大,任务艰巨。
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内容和本质属性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让发展中国家享受发展的成果,获取更为合理的税源份额自然是这一要求的应有之义。这是中国引领“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底气所在和优势所在。此其一。
其二,中国“一带一路”的重点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方式主要是到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修桥铺路、承包工程,有形资产多、无形资产少,价值链较短、在地销售明显,进行激进税收筹划转移利润的空间本来就有限,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对经济实质、税收透明度的强调和对避税地避税的遏制使进行激进筹划更为困难。这一产业特点、价值链的特色和新形势的要求,为消除发展中国家的疑虑、建立互利的税收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三,数字经济使传统的划分税权的规则越来越失去意义,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规则适用时适当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提供了弹性和空间。与“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共建“税源共享”的新模式,并作为一种制度性、机制性、国家间的安排,不仅对建立全球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具有示范作用,而且有利于优化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环境。
中国税务机关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突出重点,用好策略。首先,要注重规则的分类适用。面对新旧规则之间的重叠与冲突、西方观点与中国立场的交汇与矛盾,如何引领“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适用新规则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精心设计、谨慎推进。
其次,要发展理论的支撑作用。在BEPS规划制定的过程中,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显得被动和乏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准备不足、业务体系零碎、专家人才匮乏。中国要引领“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正确适用新规则,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建设。建议设立中国国际税收战略研究院,集中一批经济、法律、财税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和攻关,提出一系列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更加有利于“税源共享”的制度和办法,逐步把这一机构打造成“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要借鉴G20委托OECD研究BEPS规则的做法,条件成熟时,由“一带一路”国家高峰论坛委托该机构进行相关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并由该机构向相关国家提供立法援助和技术支持。
再次,要突出地区性国际税收组织的舞台作用。前一阶段,中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主要集中于OECD和G20等战场,战略纵深和战略主动不够。中国要成为“一带一路”新规则适用的引领者,就必须在坚守主战场的同时,加强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税务合作,加大战略纵深。另一方面,要选择地区性的税务组织作为舞台开发的主角,展示实力,扩大影响,成为促进新规则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正确适用的杠杆。为此,应做实亚洲税务组织,争取将秘书处设在中国,充实专职人员,选取中国的专家出任高级职务,为中国的发声凝聚人气和共识。要加强与非洲、拉丁美洲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合作,推动与其余亚洲税务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形成亚洲带动,亚非拉联动的有利格局,为中国引领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作者: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
2015年8月7日《中国税务报》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