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考虑对四类服刑罪犯特赦?

24.08.2015  20:19

  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欧阳开宇郭金超)尽管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中国未实行过,在法律学者看来,这项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制度仍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这些价值在此次拟对四类服刑罪犯特赦的官方举措中充分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这四类罪犯分别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特赦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另一类则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

  储槐植、王平认为,临近9月3日这个特殊的日子,官方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对于特赦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专家指出,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即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对于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储槐植、王平指出“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与此同时,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专家分析称,“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上述参加过本次特赦问题的咨询研究的专家强调,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中国刑法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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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作者:欧阳开宇郭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