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给百姓更多红利!深化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这是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释放的新信息。“减税降费”成为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手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减税降费”序列里首先吹响冲锋号角的“个税改革”。再过不到十天,新的个税计征方式便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是什么、与过去计税有何不同、又将在哪些方面影响百姓生活?
从“代扣代缴”变累计“预扣预缴”,个税征收的历史性变革
记者沿时间轴梳理了个税改革一路发展经历的主要节点。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便对个税改革作出安排,明确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制改革。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就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记者发现,今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此前税法相比,征税范围有所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成为“经营所得”,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复存在。
根据12月20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这一要求,也使“累计预扣法”成为个税征收方式的一大历史性转变。
为通俗理解何为“累计预扣”及其在个税征收中扮演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释说,往后如要计算5月的预扣预缴税款,则要先计算当年1-5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用总额乘以预扣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再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1-4月已预扣预缴的税额,才能得出5月单月的预扣预缴税额。而之所以个税征缴要从“代扣代缴”变为累计“预扣预缴”,施正文解释说,鉴于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采取年度合并纳税,所以要使用累计预扣的方法。
推行“累计预扣”伴随的另两项重要改变,是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累计预扣”中免征“盘面”的扩大。其中,个税起征点由今年10月1日前的每月3500元提升至当前累计6万元一年,划归每月即扣5000元。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则诠释了个税免征“盘面”朝着哪些方向扩大。
“从须缴345元到仅缴45元”,将看得见的红利还给百姓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落地,为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了诸多转变。这些转变并非孤立地存在,有些通过相互结合能产生新的催化,为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
以推行“累计预扣法”与提高“起征点”为例,“在对比分析时,可设立两个时间点来对照看。”省税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两个时间点”,分别是“2018年10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今年‘十一’前,个税起征点是每月不到5000元,同时不享受‘累计预扣’;‘十一’之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的关口,但也不享受‘累计预扣’;明年元旦起,‘5000元起征’与‘累计预扣’相互叠加。在这三个阶段,居民需缴纳个税中的免征额,呈现出较为直观的梯度上升。”这位人士进而算了笔账——
假设一位纳税人头月工资是4000元,次月工资达到1万元。那么今年“十一”前,他两月合计的个税免征额,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去掉的“减除费用”仅为7000元。若放今年“十一”后,两月免征的总额度能扩大到9000元。而从明年元旦起,这一合计数额将达到1万元。
免征额从7000元“涨到”1万元,体现的正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给老百姓带来的红利。
不仅如此,实惠还体现在“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上。“‘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前,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并无‘专项附加扣除’项,这样此前个人所须纳税的额度就比未来高出不少。”上述人士分析。
若以月薪1万元为例,不考虑免税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部分,而“专项附加扣除”中,南京等城市的“住房租金”为每月1500元,则按改革前税制计算,单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从1万元中扣除3500元和2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费用后得到的4500元,其后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算得须缴345元。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单月“应纳税所得额”从4500元进一步下降到1500元,乘以预扣税率,最终仅要缴税45元。前后7.6倍的个税缴纳差异,让改革的实惠实实在在放在百姓眼前。
从“众所期望”到“分项落实”,这些概念正走向细分
记者发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值得注意的细节不少,尤其要摸清“专项附加扣除”中易引发混淆的概念范畴。
例如,能否将继续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教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范畴,道出了众多在异地拼搏的年轻人共同的诉求。对此,肯定的答复,让大家吃下“定心丸”——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其支出在受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与此同时,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也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即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而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并符合扣除条件的从业人员,既可选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是除教育外的另一热点话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是否能因地制宜?
如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且在该市没有住房,则其扣除标准为1500元每月;除上述城市外,在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和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分别为每月1100元和800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要工作城市”的界定标准,是指囊括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等在内的全部行政区域。而对于无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来说,“主要城市”则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大病医疗作为普通家庭“隐性”存在的一笔支出,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一大个税改革议题。那么,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它的范围和标准又当如何界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在8万元的年度限额内据实扣除。
“这种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指出。
记者 李睿哲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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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