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4年他结了个“寂寞” 兴化检察建议堵住婚姻登记漏洞

22.09.2022  10:32

  □本报通讯员 戴平平 胡健华

  本报记者 郎建强

  “来,新人请看摄像头。”随着高拍仪录入人像,系统自动对人脸进行识别,比对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2022年9月5日,兴化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在对民政局结婚登记窗口进行回访时看到,工作人员为一对新人进行资料审核、人像比对、指纹及签字电子采集等操作后,当场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审核环节加强证件审查,确保人证合一,可以有效避免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情况。”兴化市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介绍。

  结婚证维系着一个家庭的稳定,但有时申领不当也会给自己或他人的生活带来困扰。

  1998年,24岁的小刘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却迟迟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当年3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云南某偏远乡村的女子阿燕,两人年龄相当,又情投意合,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共同生活。但在领取结婚证时,他们却遇到了阻碍。阿燕的身份证、户籍资料未随身携带,她与云南老家联系后,由阿燕的姐夫带来了盖有村公所公章的《婚姻状况证明》。1998年8月,阿燕凭着这张证明与小刘登记结婚。

  2000年初,生下儿子半年后,阿燕坚持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两三天便又离开。直到2008年,夫妻俩大吵一架后,阿燕一去不复返,从此杳无音信。

  2012年,心灰意冷的小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无法提供阿燕准确的身份信息而主动撤诉。原来,小刘从未见过阿燕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能证明她身份的仅有两人登记结婚时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一纸证明只记录了阿燕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及与小刘有无血缘关系等情况,没有注明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所以无法确定阿燕的具体身份。

  自己和儿子都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妻子却踪迹全无。这婚离不成就没办法重新组建家庭。小刘想了很多办法,辗转了很多地方寻找,都无功而返。

  时间很快到了2021年,当年的小刘,如今已成为年近半百的大刘。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与梅某相识并相恋,大刘有心与梅某结婚,安心过日子,但前段婚姻仍有法律效力,与梅某结婚的想法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前段婚姻成了大刘最大的心事。

  2022年7月25日,大刘向兴化市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阿燕无从查找,不能证明她的真实身份。要打破案件僵局,也许可以从结婚登记材料入手。”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到大刘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婚姻状况和家庭现状,向大刘询问结婚经过及其真实诉求,到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调取证据资料,并设法与阿燕“婚姻状况证明”中所载的村级组织联系,查明“阿燕”并非当事人真实姓名,而且结婚登记时“阿燕”所持“婚姻状况证明”由“村公所”出具,根据当时的规定,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由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所以这份“婚姻状况证明”属于无效证明。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8月5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阿燕”与大刘的结婚登记。

  2022年8月16日,兴化市民政局依法作出撤销两人婚姻登记的决定,并向大刘送达,由此结束了他长达14年有名无实的婚姻。

  兴化市婚姻登记机关以此案为契机,改进工作措施,在结婚登记环节增加冒用身份登记提醒及相关法律责任告知,查实登记人员身份再予以登记,同时加大与检察机关协作力度,建立信息通报、定期会商等制度,堵塞冒名登记的漏洞,及时打击冒名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