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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天津明确试点实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8.07.2015 20:42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试点实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缓解和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创企业的税负,助力“
众创空间
”孵化和成长。 据了解,天津市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本市实施。天津自创区内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07.201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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