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法援出手讨回补助

07.09.2015  11:02

近日,市民周某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拿到了原所在单位的6800元医疗补助费。

 

2011年3月,周某到我市某企业就职,和企业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12年初,周某体检中查出患病,便请了近一年的病假。去年3月,周某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周某支付一笔补偿金,周某同意,并签订了“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去年11月,周某从朋友口中得知,因劳动者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医疗补助费。周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指派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雪武为周某的代理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后,企业拿出周某签订的“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拒绝支付医疗补助费。朱雪武认为,这份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番争论后,焦点落在“周某是否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个问题上。最终,经过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