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07.09.2015  18:05

      日前,东海县出台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整体规划、生态化元素、联动推进、管理服务等内容。

      一是在农村普遍推行公益性公墓。根据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原则上每乡镇(街道)选定1-2个点,场、开发区选择1个点,按照先规划、选址、绿化、配套设施建设,再根据需求建造墓穴的程序实施。公墓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散坟迁移数量及每年7‰的死亡率确定,原则上必须达到30亩以上,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用于建造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少于2万个格位)和生态墓区。

    二是强调公墓生态化主体元素。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域采取密植树木、花卉等方法进行划界。墓区内除道路外禁止硬化,绿化面积不得低于70%,使墓地建设向公园化、陵园化发展。同时,大力提倡和鼓励骨灰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草坪葬和骨灰集中存放以及不保留骨灰等生态节约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是联动推进。强调殡葬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列入县、乡镇(街道、场)、开发区两级财政预算,县民政、规划、国土、物价、财政、环保、交通、农委、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四是聘请专职人员管理。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因地制宜,降低建设成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墓穴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墓地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丧属提供的相关凭证,办理相关安葬手续,向丧属发放制式墓穴证;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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