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指导意见

30.03.2016  23:33

  为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改委、工信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鼓励试点先行。针对制约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选择若干城市开展试点,突出特色、重点推进。辽宁省可着重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装备、纺织服装、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吉林省可着重在汽车零配件、农产品加工、特色资源、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领域,黑龙江省可着重在农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生态旅游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可着重在畜牧业、新能源等领域,选择若干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改革意愿较强的城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方案由申报城市编制,力争做到具特色、有突破、可操作。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申报城市的试点方案进行指导,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全面指导和完善,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
  主要目标方面,意见提出,经过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的锐意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发展的市场环境,探索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产融结合互为支撑的金融环境,探索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举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