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能否领报酬?业主大会定!

29.04.2016  11:12

  南京物管条例7月1日实施,南京人大举办“网谈”集中答疑——

  新华报业网讯 业委会成员能否领报酬?维修基金如何紧急申请?《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都能从中找到答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8日举办“金陵民声-热点网谈”活动,邀请多位市人大代表和主管部门领导,一起来回答市民关于这一物管条例的疑问。

  业委会成员能否领报酬?

  发不发“工资”由业主大会决定

  网友“达尼洛”:目前我们业委会的所有成员都是自愿付出,没有报酬,想为小区居民做点事,但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业委会活动经费能不能收、怎么收取?王俊代表,您有没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呢?

  王俊(南京市人大代表、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问题,是本条例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有两类意见:一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为群主自治组织选举出来的代表,本身就具有公益性质,在实践中,业委会委员打着领取报酬的名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不应支付报酬。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纯公益性质的工作方式,已经有非常大的局限性了,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下按劳取酬的基本方向,适当地给予报酬恰恰是杜绝其违法获取利益的方式。

  综合以上情况,在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南京市条例第34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预算。这个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或者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这样就把是否给予报酬,给予多少报酬,把这个权利交给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说了算。

  物业服务质量是好是坏谁说了算?

  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

  网友“天涯芳草”:如何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解决因服务质量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能力如何界定和监管?

  武孝奎(南京市人大代表、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所处地位不同,往往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也不同,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形成对立,引发矛盾。此次条例建立了第三方评估制度,在发生纠纷时,业主大会和建设单位在自愿约定调整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费用测算等进行评估。这一制度是探索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为解决因物业服务质量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很好的渠道。

  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示;对于造成业主或者各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