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探索碳汇补偿恢复性司法模式 以法治之力守护青绿江南

01.08.2023  10:51

平湖万碧顷,峰影水面浮。”是人们对“湖中有湖,山外有山”的太湖的赞誉。太湖位于江苏、浙江两省交界处、长江三角洲南部。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姚江山生态林带作为太湖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一直以来都是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3月10日上午,在第45个植树节前夕,在姚江山脚下的草坪上,一场别样的庭审活动,正在进行中。

草坪上,公诉人、法官席、被告人等席位,按照审判法庭的布置规范排开,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彼时,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虎丘区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公诉,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巡回法庭“”至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认购汇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次生动实践;同时,也是江苏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子和盛某宾原来从事树木收购业务。2021年11月底,村民王某、李某等人告知自家有树木欲出售。江某子、盛某宾二人觉得有利可图,决定按照“成本平摊、利益均分”的方式合伙购买。

江某子、盛某宾二人向王某等人支付了一万多元后,于2021年12月1日至17日,到姚江山砍伐香樟、玉兰、女贞、杜英、朴树、构树、枫杨、木荷等林木共计396棵,后转销到孟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点共牟利8000余元。

殊不知,江某子、盛某宾二人已然触及法律红线。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此案中,江某子、盛某宾二人并未取得许可证。

案发时,日常护林巡查中的护林员发现并制止了二人的砍伐行为,并报告了主管部门。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线索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虎丘区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

江、盛二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在庭审现场附近的案发地,仍可看见砍伐后留下的碗口大树桩”。虎丘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雨晴对记者介绍,依法采伐林木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方式。在拥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需要依照许可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仍然可能因滥伐林木而违法犯罪。

该案属于本地区为数不多的林木类案件,公安机关办案经验相对较少。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确保前期取证到位,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王雨晴检察官说。

在提前介入的环节,检察机关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王雨晴介绍:“一方面,对于林木类犯罪案件,被砍伐林木蓄积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要求对于被砍伐林木的树种、数量、根径尺寸等重要证据勘查固定。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全面参与社会治理,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环境资源全方位司法保护。“除了构成犯罪,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对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王雨晴检察官谈到。

那么,该基于什么标准来评估砍伐树木对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呢?

相对于鉴定水污染、土壤污染,此类案件则是对影响固态释氧、净化环境、森林防护、调节气候等指标进行鉴定,较为抽象。”王雨晴检察官说,为了确保程序规范、评估科学,虎丘区检察院特别邀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进行评估。

在鉴定评估损失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在思考更科学的替代性修复方式。2022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明确了林木的固碳功能,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为碳汇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碳汇补偿在司法领域属于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其中的固碳损失进行价值量化,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难点。”王雨晴说。

为此,虎丘区检察院与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咨询。专家组研究后依据《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GB/T38582-2020)中指标和计算方法,结合绿地的使用价值,选取调节功能和支持功能中的5个评估指标(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林木营养物质积累、净化大气环境),评估被砍伐树木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经计算,鉴定机构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万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为0.709万元。

认购碳汇,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子、盛某宾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资源;而孟某非法收购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林木资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三人的行为对生态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办案人员耐心地释法说理,三人均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诺来年春耕时节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补植复绿。

异地补植复绿能够弥补一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是新造林需要在郁闭成林、成材后,才可以从大气中吸收与原来林木等值的二氧化碳。”王雨晴检察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赔偿这一期间的森林固碳服务功能损失。

2022年12月30日,虎丘区检察院就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名被告通过异地补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两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400棵,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王雨晴说。

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苏州检察机关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旨在更好地发挥法的预防、威慑、惩罚功能,更好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系数为0.3,惩罚性赔偿数额为14.874万元的0.3倍,即4.4622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属地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固碳服务功能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

2023年3月10日,经法院组织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检察机关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综合考虑原址无法完全修复、当事人从事林木收购相关职业具有补植复绿的便利条件等因素,由两被告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

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目前,两被告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

在这起滥伐林木案中,经营木材收购的孟某也未能置身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孟某长期从事木材收购生意,明知被告人没有采伐许可证,仍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大量收购涉案木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王雨晴介绍,案发后,孟某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与虎丘区检察院签署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通过认购碳汇和绿化养护开展替代性修复。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截至今年6月,江某子、盛某宾、孟某三人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见证、协助下,完成认购碳汇209吨,并完成注销,以实现碳中和。

虎丘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文瑞表示,以法治之力守护青绿江南,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破坏生态的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还要着力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以司法办案创新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涉碳领域办案工作,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举措中,就包括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司法主要目标是修复生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胡卫列解释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入“碳汇”修复理念,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破解原地难以补植复绿、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无法修复、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等难题。

说到这里,有的读者不禁会产生疑惑:何为碳汇?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主任李雪介绍说,从学理上说的碳汇非常广泛,它指的是从大气中,吸收储存和固定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这个过程中的碳汇,指的就是碳减排。

据了解,碳汇交易必须在国家准许的交易机构进行,且参与交易的只能是经过主管机构备案的项目。本案中,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协助下,三位当事人经申请、审核、交易等环节,根据当日的碳汇牌价,完成了碳汇认购和注销。

那么,这一司法创新举措,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

专家表示,司法机关探索以认购碳汇等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对于助力双碳国家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侵害人通过购买内蒙古的碳减排项目,由他们创造的碳汇来代替自己完成这项工作,实质上就是购买专业碳减排服务,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够保质保量保效率。”李雪认为,也是检察机关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一种创新举措,提高了公众对双碳目标的认识和意识,进而更积极地参与到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中。

认购碳汇对生态修复有着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开展过程还需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思路推进相关工作。“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一种全新尝试和探索,必须规范开展。”王雨晴检察官告诉记者,实践中,案件要符合碳汇认购的要素,包括适用范围契合、适用条件合理和适用程序规范。

在虎丘区检察院这起案例中,当事人破坏的系树木资源,降低了区域生态固碳功能。在原址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为避免赔偿金‘沉睡’和生态功能损失‘欠账’,从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方式、合理性因素考量,公开市场认购碳汇项目,将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部分进行替代性修复,达到碳中和效果。”王雨晴介绍说。

所以,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履行修复责任既契合本案特点,又能便捷高效实现替代修复目标,同时发挥碳汇领域公益诉讼价值。不过,作为一类新的司法创新举措,认购林业碳汇尚且存在诸多挑战。

在碳汇司法主要程序认购和核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司法实践已出现多件认购林业碳汇案例,但存在交易机构非统一、公开市场,所购碳汇未经核证,交易完成后有再次对外转让变现风险等问题。”王雨晴检察官坦言。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虎丘区检察院认为本案可在承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见证、协助下完成认购,以市场化方式将替代修复工作交由固碳减排主体来完成,体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确保合法、合规,高效、透明。

除了认购林业碳汇这一创新司法举措之外,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其他求解之道,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最后一公里”。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以来,虎丘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依托已出台全省首个《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操作办法》,因地制宜建设因案施策,在“一案一修复”中促进生态环境修复落实落地。

除了创新开展“碳汇+”实践,便捷高效实现碳中和目标,虎丘区检察院还率先探索“基地+”建设,打造替代性修复的生态样板。牵头在太湖金墅港水源地建立高标准建设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为开展替代性修复提供实体平台。

据介绍,基地设置“碳汇林片区”“增殖放流片区”“绿化养护片区”“蓝藻打捞片区”“河道清洁片区”五大片区以及“听证磋商中心”“普法宣传中心”两大中心,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启更多路径选择。

目前,已先后有20余人在基地,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河道清洁等‘替代修复’,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王雨晴检察官说。

在司法创新举措、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下,现如今,姚江山生态林带这一重要的水源滋养地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逐步完善的司法创新举措和不断丰富的生态修复经验,给这里的生态发展增添了不竭的动力源泉。不仅太湖姚江山实现了生态蝶变,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苏州各地的生态底色也越来越亮。

举司法之力,守护大美江南。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敲响警钟,给予有力震慑,还要大力推进违法惩处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赋能增效,努力打造低碳环保、美丽富饶的宜居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