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与检察、司法机关联合制定社区矫正暂行办法

12.11.2014  17:38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京口法院与京口区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京口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限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五日。

 

 

 

      作者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