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引发诉讼案件多
省消协发布2014年全省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昨日,省消协发布了全省消协组织2014年全省消费维权支持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了因经营纠纷商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干洗变水洗损坏衣物、经销商让消费者自行拆卸机器致消费者受伤、预付式票券无法兑现、电力故障导致农产损失及购买房屋投诉等案例。其中,赔付金额最高达到27.93万元。
据统计,全省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8741件,涉及到商品房投诉为1812件,占比1.84%,其中1115件为合同类投诉,占商品房投诉总量的61.53%。“商品房投诉处理难度大,也是此次在消协组织发布支持诉讼案例中数量较多的原因。”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称。
预付式票券无法兑现引发集体诉讼
2013年12月4日起,常州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常州宾馆购买的无截止使用日期的预付式卤菜票已不能使用。截至2014年5月31日,共接到该投诉79起,涉及金额22920元。
常州宾馆辩称已于2013年10月28日和11月10日分别贴告示于其卤菜店窗口,要求持有其卤菜票的消费者,至2013年11月30日前,将所有剩余卤菜票使用完毕,逾期则不能使用。其所有手续合法合情,已起到告知消费者义务,因此,拒不接受消费者退票要求或继续使用卤菜票的诉求。
2014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作为受损害消费者代表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天宁区消协作为支持起诉机构派员参与庭审,表明了观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的合理费用。
当年9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常州宾馆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消费者卤菜票面值等同的现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电力故障导致养鱼户损失40余万元
2013年8月10日,射阳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前一天5点10分,射阳县供电公司辖区内射阳港农贸公司四管区电力设备烧坏,导致该地区内所有电力用户停电。王先生承包养殖的鳊鱼无法使用增氧机,多次联系电力公司服务热线无人接听,最终因缺氧导致鱼群大量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供电公司认为王先生受到损失应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受消协组织的调解。射阳县消协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王先生于2013年9月4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帮助消费者收集相关证据。
2014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射阳县消协副秘书长参与庭审,给出消协意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低压供电合同》第三条第4款“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应当告知用电人”,而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在原告联系被告时,电话都无法接通,故被告主观存在着一定过错;原告在2011年9月12日与投诉人签订的《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第二条“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请您采取必要地电(如自发电)或非电(如鱼池增氧剂)保安措施”,原告也存在不当之处。
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纳射阳县消协部分意见,判定被告供电公司承担70%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消费者王先生27.93万元。
逾期交房引起合同违约纠纷
2013年7月3日,消费者杨先生以151.5217万元的价格购买镇江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年底前交付房屋,并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而杨先生不但没有收到万筑公司的书面交房通知,却在2014年2月22日收到了万筑公司发出的《房屋交付催告函》。其认为万筑公司逾期交房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万筑公司认为自身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杨先生快递了通知函。没有收到快递,责任不在开发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其还认为在《补充合同协议》中有“无论消费者是否收到交付通知,均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
镇江市消协认为万筑公司存在以下的过错:一是其交付通知函不能完成投递,是由于向快递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错误,之后也未按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实际交付的迟延;二是在《补充合同协议》条款中作出与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相互冲突的规定,存在单方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万筑公司没有接受消协意见。镇江市消协支持杨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 11日,杨先生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万筑公司也反诉消费者逾期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其支付钥匙保管费。法院作出判决,万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消费者杨先生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913元。杨先生向万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57.6元。
江苏经济报记者朱梦笛通讯员袁传敏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