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不得”高邮检察人员社会交往不再任性"
25.03.2015 10:30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近年来,司法环境和社会交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检察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同学、师生、同事关系等处理不当,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把好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树立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近日,高邮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十个不得”规定。
《规定》包括不得在微信、微博、QQ群等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言论、图片及影像;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案发单位或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销;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泄露案情,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未公开的案件等,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和检察机关声誉的社会交往行为发生,同时将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行为置于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5.03.20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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