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五,让我们读案例学维权

15.03.2016  14:02

  浴室洗澡摔伤,医疗费谁来付?专柜撤离商场,家具定金谁来赔?又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省消协、省高院及各地昨日纷纷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农产品、保健、医药、电商和汽车等多领域。记者从中选取典型案例,并就其进行剖析和总结,以此给消费者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品牌撤柜商场赔定金化肥质次判两倍退款

  省消协14日举行发布会,公布去年全省消费者组织支持的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 2014年4月,消费者沈先生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通过现金支付、现金转账和POS刷卡支付等方式预付定金6.2万元。次月,因与商场发生纠纷,南洋迪克柜台被关闭。去年3月,沈先生前往提货时发现其已撤柜,随后联系商场要求其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但商场表示,沈先生未在商场指定柜台交款,不能履行供货义务。当年4月,省消协接诉后,与商场多次协调无果,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的情况下,省消协向二审法院发出支持消费者诉讼意见函。今年2月19日,南京市中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家乐家商场赔偿沈先生6.2万元。

  【解析】目前很多商场和市场采取柜台租赁方式经营,经营方并不是商场或市场本身,但通常情况下商场或市场要求消费者到指定收银台交款。案例中,消费者把货款直接交给柜台租赁者,导致后来经历了漫长的维权过程。除了商场和市场必须规范经营外,消费者也要长个“心眼”,不要轻易跟经营者“私下授受”。

  【案例】 2014年2月,消费者张女士、魏女士参与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悦城开盘活动,并签订商品房预订意向书和认购书,交付2万元意向金。合同备注购买140平方米以上2万元抵5万元。后因开发商打折促销,房屋总价低于认购价格。在正式购房时,开发商表示,房价已是原价基础上的折扣价,预订意向书中的意向金只能作为团购费用,不能享受“2万抵5万”,且不能计算在房屋总价中。双方协商未果,经法院调解一致同意,2万元意向金转为购房首付款,但不再享受“2万抵5万”优惠,所有诉讼费用由苏宁置业承担。

  【解析】本案焦点在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的意向书、认购书等涉及的意向金,是否可以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换为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订意向书和商品房认购书属于要约,消费者同意签订后,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预订意向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消费者董女士、彭女士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在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仪征店购买复合肥料,其中董女士买了9.5吨,共计1.9万元;彭女士买了26.5吨,共计5.3万元。2014年4月,她们发现庄稼长势不旺,怀疑该复合肥肥力不足。与经销商交涉未果,投诉到仪征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后,商家证实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但不承认所售肥料有问题,仪征市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去年6月,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仪征店、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退回全部货款并作出与货款同等金额的赔偿。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复合肥是否为不合格产品,以及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证实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出售的涉案化肥标识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其行为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要件,属于欺诈行为。2009年修正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朱新法

  “祛痘仙丹”没效果网购平台连带担责

  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购遭遇欺诈,消费者除了向卖家索赔,还可要求网购平台担责。当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陈某花了1万多元,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网上商城购买某品牌精油82盒,却发现精油并没有商品网页上宣传的“祛痘仙丹”等效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于经营者虚假夸大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属明知,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现实生活中遭遇欺诈而购物金额太小的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愿不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经营者的欺诈成本,消费者最低可获500元赔偿。如典型案例中,消费者郑某花费89元从某纺织公司买了“治疗颈椎病”的记忆枕,法院最终认定卖家构成欺诈,应按照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食品,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消费者赵某网购4盒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花费近千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卖家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顾敏

  买再多也是消费者洗澡摔伤浴客负主责

  1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3起2014-2015年度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 2014年4月,原告周某在被告某商业公司花费1668元购买10件户外运动冲锋衣,回家后发现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周某将服装交由权威机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被告存在违反诚信原则、欺诈消费者行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服装价款并三倍赔付共5004元。

  【解析】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便是消费者。虽原告一次性购买10件同型号商品,区别于一般消费者,但不能从购买商品的件数来否定其消费者身份,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对原告进行保护,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案例】原告景某在某浴室洗澡时,由浴室搓澡工李某搓背,在其从搓背床上下来时滑倒受伤,次日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景某出院后以其摔伤为由要求被告浴室业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116031.16元。

  【解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自我保护义务;浴室地面湿滑系生活常识,且其多次在该浴室洗澡,了解浴室环境,但其主观上疏忽大意,导致摔伤结果的发生,故原告自身对其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5%的赔偿责任。

  【案例】去年6月,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饮品公司购买由该公司生产的玛咖饮料151箱,支付价款29898元。在涉案商品包装上有“人类最绿色最健康的饮品”“神奇饮品”等介绍文字。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该商品所称“最绿色最健康的饮品”并未经过权威部门认定的情况下作虚假描述,已经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全部购物款,并赔偿货款三倍价款。

  【解析】 “最健康”“最绿色”等标注系对产品功效的宣传,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般消费者对此不会产生误解,而个别消费者的误解不能证明欺诈行为的成立。消费者认为产品包装内容虚假夸大,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李某某退货,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赵晓勇

  数播

  去年,全省累计抽检商品98个品种18226个批次,合格12164个批次,平均合格率为66.7%。其中,移动电源抽检合格率最低,仅5.5%;电热暖手宝抽检合格率12.5%。

  去年,通讯产品跃居全省商品类消费投诉第一位,占商品消费投诉的14.33%。

  去年,无锡市工商局“12315”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52049起,挽回经济损失4575.63万元,欺诈消费者行为加倍赔偿金额20.42万元。

  去年,南通市消协和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等信息47132件,其中消费投诉11259件,占23.89%。

  提醒

  职业打假别成恶意打假

  苏州中院14日发布去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数据显示,知假买假人员已成诉讼的主要发动者,履行能力较强的商户及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家成主要被诉对象。

  在姑苏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职业打假人李某以涉嫌价格欺诈为由起诉某超市,声称“明明写着促销价29.8元,可结账时却是198元”,要求退一赔三。但法院审理查明,超市收银员结账时已明确告知,只有使用会员卡才能享受促销价,但李某并未使用。明知两者差异,依然坚持以非会员价购买,并向法院主张欺诈赔偿,属于典型的恶意维权。李某诉讼请求被驳回。姑苏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珍介绍,职业打假人针对的往往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更多地在商家宣传不规范、标识瑕疵这些方面做文章。孟旭

  预付卡成消费纠纷重灾区

  无锡首个年度《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白皮书》14日发布,预付卡成为消费纠纷“重灾区”。“从投诉热点看,有关预付卡的消费纠纷增长非常快,应该对此予以明确规范。”无锡市消委会秘书长邵小东介绍,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化、娱乐、体育服务行业普遍存在预付卡消费模式,由此引发的经营者卷款跑路、不能退款、约定与实际不符等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南通市14日举行发布会显示,该市去年受理预付费消费投诉688件,占整个销售服务投诉83.39%。其中商家中途歇业或转让,消费者预付款余额无法正常消费或退款;消费者提出退订时,商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收取高额退订费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实际服务水平达不到承诺标准等成为预付费消费的主要问题。

  马薇付奇陈明

  积分抵价商品售后怎么赔

  常州消费者陈女士用购买3台家电所累积的2000多积分,折合人民币2000余元,抵价购买第四台标价4000余元的冰箱,发票上注明冰箱金额为实付的1800元。去年初,积分抵换冰箱出现故障无法修复,该型号已不再生产,代理商同意让陈女士补差价换其他型号的冰箱。但是他们只认可原冰箱的发票金额,几经协商未果,陈女士于是向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认为,消费者购买冰箱时的发票价格并非冰箱的实际价格,商家应以原价为准,来补差价。商家承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利用积分获得优惠,否则即是对承诺的违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终,该家电商城同意以冰箱的原价为准,更换新冰箱。唐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