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盱眙检察监督虚假调解为非公企业挽回1445万

11.01.2017  17:46

  2016年6月23日,江苏省盱眙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生效三份民事调解书,准许虚假诉讼原告谢某某撤诉,为涉诉的某非公企业挽回了财产损失1445万元。

  2015年初,盱眙县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案件线索,案件标的高达1000余万,细心的民行部门检察官在调解笔录上发现了蹊跷。

  “利息由我和被告再议?”原告谢某某向法庭请求。

  “同意。”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说道。

  “诉讼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同意。

  ……

  一连五个“同意”,让检察官心存疑惑,一般民事争议中,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才选择最终“对簿公堂”,为什么本该存有争议的原被告,竟然在这么大数额的诉讼中一反常态,庭审中一直如此“和谐”?

  带着疑惑,检察官调阅了相关案件卷宗,案件显示,谢某某原系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王某某系房地产公司聘请的原法定代表人,但其对该房地产公司不享有股份。2011年11月24日,谢某某持三份借款合同起诉至盱眙县法院,称该房地产公司分别向其借款490万元、485万元、470万元,请求归还。在法院受理该案的第13天,时任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某与谢某某达成和解,认可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盱眙县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作出三份民事调解书。

  检察官对谢某某的资产、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等全方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谢某某当时仅仅是房地产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出借1445万元与其实际经济状况不符。另外,案件从法院受理到作出调解的时间只有13天,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经过均未陈述,整个庭审原被告没有任何对抗性,而这些都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

  检察官又分别找到王某某以及谢某某调查核实,二人对上述疑点均无法合理说明,既说不清借款来源与经过,又说不出借款的最终去向。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一系列证据面前,二人最终说出了真相。原来王某某为房地产公司融资了1700余万元,后来公司对外欠债较多,王某某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保障,遂于2010年11月10日,与谢某某合谋,由王某某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出具票据给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借给房地产公司470万元、485万元和490万元的假象,并由谢某某以追讨欠款为由向盱眙县法院对此三笔借款提起诉讼,而王某某则代表房地产公司与谢某某达成调解,对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

  这时,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王某某对房产公司是否享有1700余万元债权?带着这个问题,检察官们找到房地产公司有关员工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某确实为房产公司融资了1700余万元,但是在其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他现金收取房地产公司售房款但没有上交公司,这些售房款远远超过了融资款。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委托南京某会计事务所对房地产公司账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载明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某之间1700余万的债务互抵后,王某某尚欠房地产公司款项1900余万元。

  在收集到上述证据后,2015年6月18日,盱眙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未予采纳,盱眙县检察院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2015年12月11日,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抗诉至淮安市中级法院,后淮安市中级法院指令盱眙县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最终盱眙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谢某某撤诉,并撤销了三份原生效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