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抵“万金” 淮阴检察官:虚假用工证明开不得

28.09.2015  10:47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某服装厂厂长刘某将1万元交给亲戚葛某返还给了当地居民马某,尽管心中后悔不已,他还是得花钱为自己开虚假用工证明的行为买“教训”。《用工证明》又称在职证明,证明个人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一般标明了被证明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收入,多用于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误工赔偿等情形中,实践中有些人由于人情关系帮助他人开具虚假用工证明,谁知却连累自己,刘某便是一例。 

  2014年1月14日19时许,马某的农公交客车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310县道将行人葛某撞伤,为多拿点误工赔偿费,葛某请开服装厂的亲戚刘某出具了虚假的《用工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单,使得葛某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多得到误工费12000余元,后马某与保险公司理赔结算时,保险公司告知马某,葛某没有在刘某的服装厂上班。马某发现上当后,便多次向葛某索要其多得的12000余元,葛某则辩称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其妻为了照顾他突发脑溢血,住院又花费不少钱,现生活不能自理,家中生活困难,不愿退钱。 

  后经调解,葛某勉强同意分批还钱,谁知马某坚持要求一次性退清,否则要求追究葛某刑事责任。2015年4月,葛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移送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马某多次到该院信访,情绪较为激动。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过葛某诈骗一案中,发现葛某的行为属民法调整范围,不以犯罪论处。后此案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为了促使案结事了,淮阴区检察院决定继续做好葛某、马某等的民事调解工作。检察官向葛某、刘某等说明了虚假《用工证明》骗取误工费的法律后果,告知葛某、刘某二人开具虚假《用工证明》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马某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马某可追究二人由此造成的侵权等责任,甚至葛某和刘某有可能因为使用伪造证据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经过检察官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葛某等终于认识到开具虚假《用工证明》的严重性、违法性,同意一次性赔偿马某。考虑到葛某的家庭经济拮据,检察官建议马某在赔偿数额中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葛某与马某达成一万元的赔偿协议,马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由于葛某家中经济困难,刘某只得掏钱“买单”。马某和葛某之间延续一年多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