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760万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上调

12.07.2017  10:0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今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这也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第十三连调。

  全省此次参加调整的退休人员超过760万人,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超过670万人。按调整方案,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幅将超过6%,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幅将控制在4.5%。新增养老金将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完全统一

  省人社厅养老处处长朱华解读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首次完全统一,在推进两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几年,GDP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都呈下降趋势,但今年国家依然决定按5.5%的比例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目前全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基本实施到位,但由于改革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中的相关参数国家尚未公布,因此,2014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退休的人员,目前仍只能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预发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也将暂时以预发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进行预调。但这不会影响这部分人员的最终权益,待国家相关参数公布后,各地将重新计发并调整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调整办法总体框架不变但实行缴费年限分档挂钩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方案,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其中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采取年限分档挂钩。

  固定额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朱华介绍,这一调整标准是在去年标准的基础上按调整总水平下降幅度进行同比下调。这部分体现了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并对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和比例提供一定保证。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不再采取全部缴费年限统一标准的办法,改为按照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进行挂钩。具体办法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7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 2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按照这一办法,缴费年限越长,这一部分增加的数额就越多。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挂钩,这也是在去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调整水平下降幅度进行了同比下调。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长幅度都较去年下调1个百分点左右,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下调比例大于企业退休人员,将进一步缩小两类人群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相对差距。

  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仍可享倾斜

  在调整养老金时对高龄人员予以倾斜。今年我省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对于2016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对于2016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上半年企业新退休人员参照调整养老金

  由于上半年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下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就导致相同条件下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要比上半年新退休的高。

  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今年我省将继续往年做法,对今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自7月1日起参照今年的普调办法调整养老金。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自然年度,上、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均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存在由于计发基数不同导致的待遇差矛盾,因此不需要参照调整养老金。

  本报记者 黄红芳

  延伸>>>

  算一算,你的养老金增加了多少?

  【例1】 李女士1961年11月出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11月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为15年,此次调整前李女士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26元,此次调整李女士可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1)定额调整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①15年及以下部分挂钩调整:

  15年×1.7元/年=25.5元

  ②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部分挂钩调整:

  李女士缴费年限未超过15年,因此该部分没有调整金额。

  ③25年以上部分挂钩调整:

  李女士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因此该部分没有调整金额。

  (3)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调整:

  726元×2%=14.52元,见分进角后为14.6元。

  (4)高龄倾斜部分

  至2016年12月,李女士还未年满70周岁,因此不享受高龄倾斜调整。

  综合上述各项调整金额,李女士此次可调整增加金额应为:

  38元+25.5元+14.6元=78.1元。

  【例2】 林先生1945年10月出生,2005年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为41年7个月,此次调整前林先生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355元,此次调整林先生可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1)定额调整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林先生缴费年限41年7个月,超过41年不足42年,按42年计算:

  ① 15年及以下部分挂钩调整:

  15年×1.7元/年=25.5元

  ② 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部分挂钩调整:

  (25-15)年×2.7元/年=27元

  ③ 25年以上部分挂钩调整:

  (42-25)年×3.9元/年=66.3元

  (3)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调整:

  4355元×2%=87.1元,无需见分进角即为87.1元。

  (4)高龄倾斜部分:

  至2016年12月,林先生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因此可享受高龄倾斜调整25元。

  综合上述各项调整金额,林先生此次可调整增加金额应为:

  38元+25.5元+27元+66.3元+87.1元+25元=268.9元。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