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盗存单无证件报假名提现3万 常熟一银行竟称损失由储户承担

13.10.2015  19:01

  中国江苏网10月13日讯(记者 米格)窃贼拿着盗来的存单去银行提现,银行明知窃贼身份不符,却依然给予办理,却在被告席上狡辩银行无责,责任应该由存款人自己承担。记者今日从江苏常熟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这家银行赔偿存款人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2014年10月8日,金科潜入梅老汉家里盗窃,盗走了一张梅老汉的31000元钱储蓄存单。他拿着存单跑到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东张支行提现。

  金科对银行职员说存单是奶奶的。职员问金科密码,金科说不知道。职员又叫金科出示他自己和梅老汉的身份证,金科说没带,但是可以报出自己身份证号码。

  于是职员就要了金科的身份证号码写在存单背面,并要金科签字。

  据金科供述,当时他签字签的是假名字“王科”。而据职员的叙述,当时金科签字签得是“金科”,根据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在银行核查系统里查询时,对比照片,确认了取款人就是金科本人,这才将存单连本带息32101.43元提给了金科。

  2个小时后,梅老汉发现家中遭贼,存单也不见了,立即报警。10月10日,金科落网,赃款仅剩16990元。

  2015年4月13日,梅老汉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储蓄安全,有义务全面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及授权信息,要求银行赔偿剩余的损失。

  面对梅老汉的诉求,银行认为这损失“应该由你自己负责”。

  银行说,存单面额在5万元以下,无需审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这笔款项支付给金科并无不当;梅老汉的损失是金科盗窃行为造成的,且梅老汉本人对存单保管不善,并且在存单被盗后没有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因此损失和银行无关。

  案发当日下午2点多取款,梅老汉到5点多才发现家中遭贼,加之这张存单的背面确实写的是“王科”二字,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对梅老汉的银行存款安全提供保障义务;银行当事职员在假名字“王科”与其电脑核对不符的情况下仍给金科提现,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原告老汉的损失元。

  法官提醒,银行应当加强风险意识,明确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照规定来审核材料,切勿推卸责任。(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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