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遭人复制异地取走2万元 南京一女子状告银行索赔

22.04.2015  09:46

龙虎网讯 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今年1月16日上午,王芳人在南京、卡在身边,却莫名被人用复制的伪卡在天津取款20000元,并扣除手续费75元。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不具唯一性,在ATM上不能辨别真伪,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对王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卡在身上钱却被人取走

王芳2010年9月在某银行北京西路支行办理一张借记卡,该卡一直由王芳随身携带并正常使用。

今年1月16日上午8时26分,王芳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告知短信,称她刚刚通过ATM取款2500元,就在王芳正纳闷时,她又接连收到类似的几条短信,意识到不妙后,王芳当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尽管其反应非常快,但其卡中的钱还是在4分钟内被他人取走8笔,共计20075元,其中75元为异地取款手续费。

事发后,王芳即赶至江宁公安分局高新园派出所报警,处理完报案事项后,她又立马赶到该银行江宁支行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并当场持自己的那张借记卡取出卡中余款11400元,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手头,自己人在南京。后经银行方面查明,王芳的卡系事发时被人在天津市河北路中国银行的一处ATM上取款8笔,每笔2500元,共计2万元,另扣掉手续费75元。

案发后,王芳找开户行即某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交涉赔偿事宜,但银行方面认为王芳的借记卡账户及密码由自己保管,其卡中资金被盗取责任不在银行,协商赔偿事宜因此无果而终。

讨说法不成告银行索赔

今年1月29日,王芳一纸诉状将某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被告银行赔偿损失20075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庭审中,被告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辩称,原告的涉案借记卡个人信息包括密码都是由其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完全在储户自身,被告通过原告的账户历史明细发现,原告在使用涉案银行卡的过程中,留有大量网上支付记录,存在明显的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故本案的责任归属须最终由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确认。

被告银行还称,原告使用的借记卡系磁条卡,该卡型是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使用,故不能认定此类卡型存安全隐患,更不能据此认定被告银行存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刷卡取款是在天津中国银行的ATM上操作,并不是被告的ATM,故刷卡系第三方进行的验证,验证失误的结果不应由本被告来承担。

原告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于昨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王芳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文中王芳为化名)

借记卡不具唯一性 造成后果银行须担责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存在的争议和最终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苗军在接受采访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本案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应提供安全的资金环境和安全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借记卡应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等。“唯一可识别”是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关键,银行借记卡安全功能只要确保这一要件,犯罪分子复制伪卡取走他人款项的可能就不复存在。

苗军法官还指本案中涉案人员的取款行为系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所属ATM实施,故该取款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被告予以承担。该案判决被告银行败诉,依据就在于此。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钱鸣

来源: 新华报业网   编辑:李袆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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