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散步被绊受伤 为找事主状告四单位
龙虎网讯 七旬老人散步时被路边停车桩绊倒受伤,为找出停车桩的“主人”,这名老人将相关四单位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鼓楼法院第二次开庭。
家住鼓楼区龙江小区的赵林(化名)今年已年过七旬,去年1月,他在外散步时不慎被路边一个高约10厘米的停车桩底座绊倒,摔了一跤。事发后,赵林被好心路人送回了家,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显示,赵林肩部骨折。刚摔伤时,赵林一家本想“自认倒霉”,但随着赵林身体状况不见恢复,一家人开始想弄清“伤人”停车桩到底是谁设立、归谁管理。今年1月,赵林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将停车桩所在地物业公司、实际使用停车桩的银行、街道和城市管理部门一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1400余元,并支付护理费4600多元及后续其他费用。
今年3月,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四被告单位均到庭参加,但都称停车桩不是自己所设,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上午,该案在鼓楼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认为,事发时路面上仅有裸露在地面上的停车桩底座,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这才导致原告路过时被绊倒受伤。这次庭审中,银行称停车桩是自己为了防止车辆乱停、阻碍银行运钞车进入而设立,但认为原告摔倒的事实证据不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物业公司表示,原告诉称的事发地虽然在小区红线范围内,但一直是沿街店铺自管,且原告诉讼时间超出诉讼时效。街道和城管则称,停车桩位于小区红线范围内,并不属于公共区域,自己没有管理义务。
该案中,各方责任如何划分还有待查明,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目前,不少单位或个人都有私设停车桩行为,《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可处500元罚款。另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界人士提醒,私设停车桩行为不仅涉嫌违规,一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张源源)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