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朝气绽芬芳
——记江苏“最勤敬业”好青年、亭湖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郑朝芳
□本报特约记者朱立龙本报记者张羽馨 郑朝芳,盐城亭湖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是2015“江苏好青年”百人榜“最勤敬业”中唯一当选的女法官。在百姓眼里,她是清正廉洁的法官、亲和的庭长;在同事眼中,她勤奋、敬业。在郑朝芳自己看来,她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女性,能始终对事业执著和对职业敬畏,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当初立志司法为民的心愿。 能吃苦的年纪拒绝安逸 1998年苏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这位科班出身的女孩没有被分配至审判岗位,而是担任档案员兼司法统计、印章管理等项工作。有同学调侃这是“高射炮打蚊子”。郑朝芳不这样看,她说:“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历史的见证,公正司法的纪录,我只有干好的权利,没有半点嫌弃和懈怠的理由。” 为尽快变“外行”为“内行”,她一边向书本学习,一边向前辈请教,整日泡在库房内与档案为伴,在较短时间内就掌握了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要求及其调阅使用的程序。当年正逢档案达标定级,她几乎是天天白加黑,经上级法院、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初检、复检,如愿达到一级标准。上级法院的宣传部门慕名采访了她的事迹并配有工作图片在人民法院报登载,郑朝芳由此崭露头角。 自2003年离开档案室后的10年间,她先后在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管办等多个岗位担任内勤、助审员、审判员、副主任,无论干哪行,她不改初衷,坚持拒绝安逸,一门心思把本职工作放在第一位,且全身心地投入、百分之百地努力。 在刑事审判庭工作的3年,是郑朝芳最勤奋的峰值期,她先后参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审判207起,件件都是铁案。(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郑朝芳先后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和服务之星,并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 成长时期拒绝平庸 好钢用在刀刃上。2014年初,院党组唯才是举,郑朝芳被任命为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许,郑朝芳主审了一起民告官纠纷,亭湖区区长张宏春与一对退休职工“对簿公堂”,创该院行政审判的先河。2014年9月2日,“苏大姐”老火锅店负责人薛某经被告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予以登记发证。原告黄某、王某认为发证机关未认真审查环评文件,也未组织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错误发证致使经营者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2015年1月29日向被告亭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某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亭湖区政府维持了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的工商行政许可。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盐城市亭湖区城南“苏大姐”老火锅店颁发的行政许可。 在举证、质证、辩论的必经程序中,郑朝芳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双方敞开心扉直抒己见,庭审持续近两个半小时,让原告尽情表述的时间占60%。2015年10月16日,郑朝芳再次组织开庭,当庭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某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和亭湖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郑朝芳任职不到两年,审理行政案件200多件,件件都是案结事了。 回应司法诉求拒绝冷漠 但凡了解郑朝芳的人都说,她有一副热心肠。她的同事每每谈及她化解难缠纠纷的那事,个个投去赞许的目光。 2015年3月,原告张某因不服第三人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向被告市司法局投诉,反映该所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鉴定意见书适用条款不准确,鉴定意见表述有遗漏。司法局经核查后函复原告,表示没有发现某司法鉴定所在张某案鉴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问题,鉴定意见书所适用条款准确,无不当之处。原告不满此答复,一纸诉状将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答复函,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郑朝芳如期组织庭审,原告情绪激动。善解人意的郑朝芳用女性特有的亲和导引张某正确表述自己的主张,并静心倾听对方的陈述。一番忠告后张某情绪稳定了,这起纠纷圆满化解。参与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人员发出感叹:“是法官的耐心感动了三方,法官的人格魅力化解了纠纷。” 青春最厚重的底色是奋斗,郑朝芳一身朝气在平凡岗位诠释了奉献和付出,犹如腊梅绽放分外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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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