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院:办理一起运输毒品案 近日已依法判决

22.01.2017  15:33

  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电话联系傅某某购买毒品,后颜某某电话联系田某某,驾车前往连云港海州区宁海收费站附近购买毒品,当晚10时许到达目的地后,颜某某拿到毒品并付款,其中24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傅某某。11日凌晨1时许,民警将颜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用餐巾纸纸盒装好的毒品疑似物14包。经鉴定,14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均含有氯胺酮成份(K粉),合计净重为277.391克。

  近日,被告人颜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