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男子伙同小三殴打原配 涉嫌家暴双双获刑
扬子晚报网2月29日讯(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张培) 连云港一名男子陈某婚后又与另一女子徐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妻知情后不满哭闹,陈某非但不知悔改,还和徐某一起殴打妻子骆某致其二级轻伤而双双获刑。在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昨日(2月29日),海州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对新法进行深入解读。
陈某与骆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之后,陈某为改善家庭条件外出打工。自2009年年底至今,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5月7日育有一子。骆某得知此事后经常为此吵闹劝其回头,陈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对骆某大打出手。
2014年1月26日17时许,陈某与其妻子骆某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徐某为帮助陈某,便从电饭煲内舀出热水泼洒在骆某臀部及其下肢,致使骆某臀部及其下肢被烫伤,经法医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骆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海州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据了解,2015年,连云港海州区法院所审理的1261件离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声称遭受家暴的案件约15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5.2%,而最终被认定为家暴而裁判离婚的仅为3件。连云港海州法院副院长卜玉霞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在新法实施之前,现有的法律规定笼统,对家暴的界定较为模糊,同时存在“取证、举证”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对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条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我国目前反家暴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相关规定。
卜玉霞说,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卜玉霞表示, “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耙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