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案手记丨他造了一支枪只为过年听个响?枪案真相就在细节里
“我认识到错误了,枪很危险,使用不当更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我认罪认罚,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近日,被告人程某在公开庭审中真诚地悔过。两年前,他制造了一支枪。
2022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将程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移送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我负责办理此案。我把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认认真真地翻阅了数遍,了解了案情概况。
25岁的程某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人。2021年3月的一天,他从某平台购买无缝钢管等配件,通过网站自学,将所购的配件组装成了一支枪。
“我就是为了在过年的时候放个响声。”第一次找程某谈话,他告诉我,“我们壮族的习俗,过年的时候要祭拜,用枪可以代替爆竹发出响声,镇压鬼怪等东西,我也确实打响过两次,但都是空炮。”
公安机关对程某家进行搜查时,确实发现程某一直将枪管放在家里墙边,枪身放在老宅二楼,可见枪支平时并未处于组装完备的状态。公安机关搜查过程中,程某也全程配合,并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找到枪支部件。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经司法鉴定,从程某住处搜查到的疑似枪支,符合枪支认定标准,被依法认定为枪支,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属非军用枪支。
该案看起来并不复杂,人赃并获,嫌疑人也认罪认罚。但我内心仍然有疑惑,有些疑点我认为应该查得更清楚一些。
其中一个疑问是,程某持有这支枪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还是非法持有?虽嫌疑人供述,从其住处扣押的枪支,是其购买零部件后,在网络上找到视频教程自学组装的。但程某只有小学文化,该案是不是还有“上线”,会不会他只是持有枪支而非制造。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弄清事实真相,我在讯问他的过程中反复问及“枪支的特征”“制造过程”“击发原理”等,程某都能清晰地回答。再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让我内心确信该枪支确实是程某制造出来的。弄清程某主观目的、制造过程,很快我们就可以提起公诉。
可就在撰写报告时,我又想到一个问题:本案是否存在民俗习惯阻却刑事违法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曾提到过习俗的问题,那是他为了脱罪的一面之词,还是确有这样的风俗习惯?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从江县虽然隶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壤,而从江县的壮族,历史上是从广西迁来。据说这里的“祖公”在迁来前,曾要求他们以后每逢春节和七月半要回老家看看。此后从江县人口繁衍,年年往还很难周全,为便于分散在两地的亲人团聚,就形成了提前一个月过春节的习俗,也就是俗称的过“壮年”。
为了进一步核实程某制造枪支的主观目的,我找到其妻子。“我听他说过,他们村过壮年的时候有放鞭炮的习俗,他就造了一支枪去寨子祭祖的地方以放枪代替鞭炮使用,但具体有没有去我不清楚,我也没见过他的枪。”程某妻子的描述基本与他的说法一致。
我还通过电话与从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联系,咨询从江县岜沙苗族合法持枪一事。“在从江县仅岜沙苗寨可合法持有枪支,但有严格的枪支管理和备案制度,仅限于旅游表演时可使用。”从江县的警官答复,“目前,整个部落仅有几十条经备案可持有的枪支,且都是空炮枪。根据规定,不允许持枪人员私自购买实弹进行击发,更不允许私自制造枪支。”
岜沙苗寨是目前中国现行唯一的枪手部落,程某虽是从江县人,但居住地与岜沙苗寨相距53公里,因此并不存在民俗习惯阻却刑事违法的问题。
近年来,从江县政府一直在严查、严打非法制枪、持枪的行为,政法机关也在不断地开展普法宣传和专项行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对公民持枪、制枪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而且,从刑法保护目的看,之所以对持有、制造枪支的行为进行管控,根本原因在于枪支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武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因此程某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禁止。
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最终我们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考虑到该案特定的地域范围、特殊的风土人情以及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程某制造枪支仅是用于过年放鞭炮“去鬼怪”,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所以我们建议法院按照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予以判决,并且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3月23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为了提升办案效果,我们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各界群众对程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的庭审情况全程旁听并进行评议,收集他们的意见建议。法院在庭审当天对程某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起关乎社会安全的案件,每一个细节都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作者为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