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一念之差”挪用公款18万元

15.10.2015  10:36

  【当事人“亮相”】张生土,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自来水厂原厂长

  

  

  【案情回放】张生土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在当地却是一个名人。上世纪末,他在短短数年内,带着南京市高淳县桥李村这个全县公认的“穷山恶水”村,一跃成为南京市百强村第55位。

  党组织和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2003年,张生土被授予南京市劳动模范;2004年,被江苏省委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2005年,享受副乡级经济待遇,列入镇村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2011年,组织上安排54岁的张生土任桠溪自来水厂厂长。2014年7月1日,他做水电安装工程的儿子小张急需一笔检测费,就打电话向父亲求援。张生土接到电话后,认为从单位借钱方便,就委托副厂长杨某某从单位借8万元钱,并说好一两天内还。杨某某随后让会计开一张现金支票,并通过网银转账给了小张。张生土说话倒是算数,第二天,就把借的钱全部归还了单位。

  不久,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生土存在经济问题。

  经过深入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张生土在担任桠溪镇自来水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款18万元,借给儿子用于个人经营。除了2014年那次,2011年12月,同样因为儿子资金周转困难,张生土将一张未到期的20万元承兑汇票抵押在自来水厂财务出纳处,短期借支了10万元给其子。2015年4月1日,高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生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6月12日,高淳区纪委给予张生土开除党籍处分。

  【纪委“有话说”】人生的辉煌与沉沦,常常取决于一念之间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张生土作为从基层一线锻炼成长的领导干部,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可其却因为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不得不饮下自己酿下的苦酒。

  然而,作为办案者,并没有因违纪违法者被严惩而感到喜悦,更多是一声扼腕叹息。在讯问中,张生土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从单位借点钱,个人没有贪占,也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最多算违反财经纪律,不算违法。

  人生的辉煌和沉沦,常常取决于一念之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希望领导干部们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争当遵纪守法的引领者、践行者,从而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通讯员宁纪宣高继轩记者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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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