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长状告教育局学区划分不当一审败诉
昨天,备受关注的家长以学区划分不当状告教育局一案宣判,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就近入学”并非“最近入学”,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家长诉讼请求被驳回。
市民顾先生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他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称,小区距离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2.5公里,行走时间50分钟以上,而距离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北小)只有460米,行走5分钟可到。顾先生认为,教育局将其所住小区划为南湖三小学区是“舍近求远”,不符合“就近入学”规定。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对学区划分的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建邺区教育局目前划分学区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而顾先生则认为学区划分应当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这样才能保证“就近”。
建邺法院认为,两种划分方式都有其不合理之处,顾先生的主张没有考虑道路、河流等因素,直线距离并不一定等于实际行程,而且相邻学校的“辐射圈”必然存在空白或重合,导致有的小区被划进两个不同学区,有的小区则无学区可入。相比之下,现有的划分方式虽然不规则,会造成部分儿童无法进入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但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原则。
此外,就教育局划分是否“舍近求远”、是否违反义务教育“就近”原则,建邺法院实地测量后发现,原告家距南湖三小只有1.29公里,而不是顾先生所说的2.5公里,对学生入学并非过远。法院特别指出,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涉及一定范围的多数人时,更加应当兼顾公共利益考量与个体利益维护。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客观来看,学区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学校,只能综合考虑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从总体上符合“就近入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