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准新郎大婚前不慎坠下高楼 造成重伤
扬中准新郎李航,已是一名实习医生。不想结婚前夕,在婚庆礼仪摄像张洋家的二楼无护栏阳台坠落,后送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等20余万元,但仍有部分身体功能未恢复。原本前途光明、家庭幸福的李航,因这场意外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感到万念俱灰的李航一纸诉状将张洋告之法庭。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李航原定于2014年“五一”结婚,为此,父亲通过微信,联系了从事婚庆礼仪录像的被告张洋。为进一步了解被告之前拍摄的婚庆视频效果,李航父亲与被告口头约定,由父亲带李航等人,前往被告张洋家中观看被告之前为他人拍摄的婚庆视频。
2014年3月8日,距离大婚仅一个多月时间,当天晚上7点多,被告张洋开车将原告李航等一并接回自己家中。随后,李航等人共同在被告家二楼电脑房看婚庆视频。而在李航一行准备离开时,张洋得知李航是某医院的实习医生,就拉着李航到阳台上谈事情,谁知不幸的意外发生了,李航就此人生发生巨大转向。
据介绍,因张洋家阳台尚未装修完毕,且阳台护栏尚未安装,故李航到阳台后,一时不慎就坠落至一楼水泥地上受伤。送医后,李航的伤情经鉴定为脑外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颅骨缺损9c㎡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右眼低视力1级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由被告负责原告婚礼的婚庆礼仪,被告用车将原告一行四人接至家中观看视频,被告允许原告一行四人到自己家中观看视频,即应保障原告等人的人身安全。原被告协商完毕,原告准备离开时,被告得知原告系某医院实习医生,遂称有事要问原告,并将原告拉至自家阳台,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张洋虽称原告为何去自家阳台不清楚,但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实我是准备喊李航出去谈事情,我才下意识地带他上阳台上去的”。 法院认为,被告张洋明知事发时原告是第一次到被告家中,对被告家中环境陌生,而事发时又是晚上,未开灯且阳台尚未安装护栏,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同时,在去阳台之前被告并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故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法院还认为,原告李航事发时第一次进入被告家中,对环境不熟悉理应审慎行事,对周围环境查勘清楚后再走动。但原告在未观察所处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形下向前行走,坠地受伤,对损伤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扬中法院酌定被告张洋负担80%,原告自行负担20%。原告李航因坠地受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1.4万余元及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43万余元,其中由被告张洋负担34.4万余元,由原告自行负担8.6万余元。扬子晚报记者 | 万凌云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