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解决取证难

29.03.2016  18:20

              近期,徐州鼓楼区司法局联合区法院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取证难”问题。

              根据鼓楼区《关于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在民、商类案件的审判、执行阶段,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可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账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或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证据不得申请调查令调取。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存款记录、档案材料(房屋、车辆等)、户籍证明、权利凭证、审计报告、电子书证、信函电报、股票、股权等书证以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线索。同时,为了防止律师滥用“职权”,《细则》还明确了持令律师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为30日,持令调查,须有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相关信息,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