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25.08.2017  09:55

  为深刻汲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从8月起至12月,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省部署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部署,此次治理范围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重点治理高层建筑在消防行政审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管道井、电气燃气管理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期间,全省各地将采取祛除致灾火源、降低火灾荷载、完善消防设施、畅通疏散通道等措施,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祛除各类致灾火源,严禁在高层建筑周边及内部违规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推动高层住宅小区、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点,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降低火灾荷载,对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更换;完善消防设施,督促单位按照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缺失的及时予以增补,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畅通疏散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在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各地对排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设计、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在治理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市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10人以上的火灾,提请省政府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