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查!

30.03.2016  16:12
    2016年1月底,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应区农委邀请,为区农委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廉政教育,就如何从制度层面加强对农业补贴款的监管提出了检察建议。在这次廉政教育中,检察官提到了该院查办的区农委原副主任熊淮生等渎职犯罪案。

   科学评估,锁定渎职嫌疑点  

  2008年以来,江苏省对从事内陆淡水养殖的农户实施“高效设施渔业”建设项目专项补贴政策,对推广高科技养殖技术的渔民由省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但是,随着这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养殖户骗取补贴款、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补贴款流失的案件也开始频发。淮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即行动,制定了线索摸排方案。 

  2014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该院两名干警前往区林牧渔业局,找到时任淮安区农委副主任并主持林牧渔业局工作的熊淮生,以上级机关进行预防调查名义,调取了2008年以来全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记账凭证。面对突然造访的检察官,熊淮生非常慌乱。熊淮生的反常举动,让办案人员看出了端倪,他们初步确定:本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一定有问题! 

  随后,办案人员梳理资料发现,自2008年至2013年,该区涉及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共有10多个,分散在该区10多个乡镇,共发放补助总金额790万元。该院从补贴项目中选取出项目相对集中的4个乡镇进行抽查。在查看资料的同时,他们还安排干警秘密到项目现场察看,核查调取资料的真实性。很快,办案人员发现,泾口、博里两个乡镇水域资源有限,并不适合规模化的水产品养殖,且几个养殖场现场配备的一些高效渔业设备与验收材料也不相符,据此认定,这两个乡镇的养殖户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重大嫌疑。 

   缜密初查,找到最佳突破口  

  随后,该院调取了泾口、博里两个乡镇相关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基本信息。他们分析发现,在2011年项目申报中,博里镇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获取了7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张某不仅具备党员身份,还负责该镇水产站工作,系公职人员。根据文件规定,他不符合申报要求。 

  那么,他是怎么获得补贴的?办案人员查阅2011年淮安区水产站申报补贴项目材料时发现了另外的异常:按照上级规定,每年只能申报两个项目,而当年水产站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却有三个。从申报顺序看,张某的水产养殖场是最后一个被列入的,但他的申报却得到了上级的批准,本来排名第二的反而落选。 

  如此反常,必有猫儿腻!该院研究决定,以张某为突破口寻找线索。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传唤张某。张某承认在2011年补贴申报中,自己的养殖场本来不符合申报条件,是自己到处托人找关系才被作为候补项目上报的。 

  为什么候补的项目反而得到批准?张某含糊其辞,不能自圆其说,且对办案人员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在反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果断决定对张某进行测谎。测谎结果表明,张某在做虚假陈述。随后,办案人员利用测谎结果对张某进行教育,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张某承认,他申报的材料绝大部分是伪造的,而这些伪造的材料,是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人的时任该区水产站副站长杨金林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有些材料甚至是杨金林亲自动手伪造的。为了打通各个环节,张某还先后向杨金林、时任淮安区水产站站长任志如、作为局领导分管水产站工作的熊淮生等人多次行贿。 

   项目申报,审核者变造假帮凶  

  今年53岁的张某,是博里镇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办事员,负责全镇水产品养殖工作。从2003年开始,他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该镇水产养殖场。 

  2008年,听说江苏省实施“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政策后,张某便希望获得这笔资金。但他研究文件发现,此项补贴只针对由农民组成的水产养殖专业农业合作社,自己承包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主体。为此,2008年10月,张某借用多名农民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随后的2009年和2010年,张某先后两次以该合作社名义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申报水产项目,但都没成功。 

  2011年,张某想再次申报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便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熊淮生打招呼。有了多个熟人打招呼,熊淮生不好拒绝,便找来任志如、杨金林商议。三人决定,将张某作为备选项目与其他早前确定的两个项目一起向市里申报。 

  有了熊淮生等人的同意,张某立即开始准备申报材料。但是,申报材料繁琐复杂,自己根本无从下手。为此,张某找到专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杨金林寻求帮助。在杨金林的手把手指导下,张某编制了一大批虚假材料,遇到实在不会操作的材料,杨金林则亲自动手帮其编制,张某最终完成了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 

  2011年8月,张某申报的项目顺利获得上级批准。 

   督查、验收,只是走个过场 

  按照工作程序,淮安区水产站随后与张某签订了项目协议书,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文件规定,申报补贴的合作社自投资金和申报补贴资金至少达到2∶1的标准,而张某申报的国家补贴金额是70万元,据此,张某自投资金必须达到140万元。此时的张某只有几万元,连自投资金的零头都不够。但为了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张某在协议书上写明总投资215万元。 

  但是,要想顺利拿到补贴款,还要通过水产站审查、监管等多个环节。作为后续审查、监管、审批的负责人,杨金林、任志如、熊淮生三人至关重要。因此张某决定对这三个人进行公关。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某分别送给熊淮生、杨金林、任志如2万元、2万元、1万元。此后,熊淮生、杨金林和任志如几次到张某的渔场检查都流于形式。 

  2012年8月,张某经济紧张,已无力继续对项目进行投入。于是,他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张某要想得到资金拨付,必须按照项目协议总投入额已达到215万元,且要完成项目协议规定的各项工程。此时的张某实际投入才50万元,且绝大部分工程都是采取赊账的方式。接到张某申请后,任志如召集成立了检查组,自己任组长。随后,任志如带着检查组来到张某的渔场检查,但没有进行任何测算,便按照张某提供的数据填好了检查表,并签署了“符合拨付补贴资金”的意见。随后,杨金林和任志如将相关材料送给熊淮生审批。在没有做复核的情况下,熊淮生大笔一挥,就在张某的拨款申请表上签了字。很快,张某就领取了60万元国家补贴款。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张某又分别给熊淮生等3人各5000元。2013年7月,经熊淮生审核同意,张某又顺利领取了剩余的10万元国家补贴。 

  至此,张某利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资金拨付环节连破三关,骗取巨额国家补贴款的案情水落石出。 

  随后,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熊淮生、杨金林、任志如提起公诉。2015 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熊淮生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杨金林和任志如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一审判决后,杨金林和任志如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处于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