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宣判 失独老人获得“看孙权”

08.07.2015  22:29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7月8日在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积怨较深。但当时,王巧已有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怀孕期间,陈锋夫妇给王巧共计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孩子聪聪(化名),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和,其后老人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探望孙子。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

  2014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老人提出诉请,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并且希望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王巧说,她们一家为老人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巧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她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办理此案的北塘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高鑫指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但并无排斥或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法官解释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三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此外,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的慢慢长大,法官期望原被告双方能尽快从过往的悲愤中予以解脱,消弥以往的隔阂与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与信服,而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能让探望一事成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态,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浦敏琦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