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加快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体系

24.03.2017  17:14

  近年来,南通市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着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已形成了包括实施、管理、考核以及结果运用在内的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关于“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后,南通市委、市政府于2014年8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资源环境责任审计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并确定了23个评价指标。南通市审计局依据此文,择点海安县先行先试。


  此后,南通又相继出台多个文件,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南通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南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均对发挥好资源环境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南通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5-2020)》,同时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终身责任追究。《南通市新一轮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南通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都对“推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常态化”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安排和部署。


  有部署就有考核。为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南通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明确要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工作,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审计局同时进行考核。《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规定,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执行规定不够规范、不够严格等问题的,将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制度的意义在于落实。南通市审计局作为制度的执行者,先后成功实施了海安、如东、海门三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一事定双责”规定,制定了《南通市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责任界定意见》,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因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重要事项,并对责任界定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3年来,该局围绕长江生态保护、入江入海河流治理、化工行业整治等重点,共揭示上述三个地区相关问题66条、定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12条、负领导责任18条,此项工作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依据审计实践选送的《南通率先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资源环境责任)审计》获江苏省法治优秀实践案例提名,《关于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获评为南通市2015-2016年度反腐倡廉“好制度”。(朱文涛  黄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