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06.03.2017  10:32

      《细则》明确,出现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相违背,或者严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违反生态功能区定位或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等38种情形,将追究有关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相应责任。损害生态环境实行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格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  (吴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