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预防介入机制 构建“多、快、好、稳”新局面
今年以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切实将预防工作贯穿于侦查工作全过程,创新预防介入方法,丰富预防介入内容,开拓预防介入“多、快、好、稳”的新局面,进一步提升了预防介入工作实效,推动预防工作走上新的台阶。
一、运用四项工作法,预防介入形式“多”
介入谈话法。一是与犯罪人嫌疑人谈话。经分管检察长的批准,预防部门适时介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预防谈话,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态、悔罪认识等主观原因和发案单位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客观原因;二是与证人谈话。受预防人员人数限制,故采取预防部门设计问题,侦查部门进行谈话的方式开展,侦查人员在与证人谈话时加入预防部门设计的问题,主要从原因上进行询问,必要时也可以由预防人员进行询问。
查阅卷宗法。一是查阅侦查卷宗。预防部门介入某个或某类案件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可以查阅侦查部门现有的侦查卷宗,查阅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二是查阅发案单位卷宗。请侦查部门协助到发案单位查阅预防职务犯罪卷宗、纪检监察卷宗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开展同步预防调研。在侦查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阅卷宗,填补预防谈话获取信息局限性的缺陷。
犯罪分析法。一是个案分析。每个案件立案之日起15日内,预防部门对该案进行犯罪分析立项,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向预防部门移送侦查终结报告、犯罪嫌疑人悔过书、相关笔录等预防卷宗,自移送预防卷宗之日起15日内,预防部门完成犯罪分析终结报告;二是类案分析。预防部门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或者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领域进行类案分析,必要时请侦查部门协助完成。
检察建议法。一是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制作。侦查部门就案件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向预防部门提供,预防部门制作检察建议书;二是预防部门与公诉部门制作。如有必要,由公诉部门制作检察建议书,预防部门把关,公诉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函之后及时抄送预防部门。检察建议书在案件判决生效后15日内完成,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二、找准两个切入点,预防介入速度“快”
初查环节,提前介入。在初查阶段,对于被举报人的身份地位特殊、敏感,不便或不宜公开开展工作的案件,与侦查部门合作,通过预防调查、座谈、讲课等形式提供侦查方向,掩饰侦查意图,将预防介入作为发现线索并立案的前沿阵地。
立案环节,正式介入。一是通过预防立项介入侦查。按照“一案一分析、一案一谈话、一案一建议”的要求,在立案环节,自侦查部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必须对该案犯罪分析、预防介入谈话、检察建议同时预防立项,正式介入案件侦查过程。如案件较为典型,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对警示教育、法制宣传、案例剖析会进行预防立项。二是通过案件讨论介入侦查。自案件立案后,侦查部门可适时邀请预防人员旁听案件的讨论,比如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关键环节的讨论会。
三、贯彻三项新制度,预防介入效果“好”
贯彻案例剖析会制度,深化犯罪认识。一是案件交流剖析会。主要是预防部门适时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会,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使预防部门对案件的进展、突破等情况及时了解;二是典型案例剖析会。案件判决生效后,预防部门组织侦查部门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必要时在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三是类案剖析会。根据历年办理案件情况,刷选出案件特点、性质等相同的一类案件,邀请相关领域的单位参加,共同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风险点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实现从个体预防到群体预防的延伸。
落实跟踪回访制度,督促整改落实。一是对案例剖析会的回访。在案例剖析会召开之后的一个月内,到发案单位回访考察对案例剖析会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并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与相关单位的上级部门沟通;二是对检察建议的回访。回访考察组对照检察建议及其回复函的每一项进行回访考察,考察检察建议是否落到实处,整改是否到位,职务犯罪的隐患是否排除。
深入推进六进制度,加强警示教育。一是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根据发案单位涉及的领域、企业、单位等,依托“六进”活动制度,走进相关的企业、单位、社区等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二是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利用扬州市预防腐败警示教育基地和江都区看守所,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四、坚持两手都要抓,预防介入节奏“稳”
一案一介入,数量稳。根据“一案一分析、一案一谈话、一案一建议”的要求,对本院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都进行预防介入,预防介入数量与案件立案数量同步跟进,预防介入与案件侦查同步进行,稳步推进预防工作。
一环一介入,质量稳。预防介入贯彻于案件初查到案件判决的始终,在案件侦办的关键环节都有预防部门的及时介入,严格把好预防介入的质量关,提升预防质效。一是初查关。以预防调查、座谈、讲课等形式提前介入案件,为侦查部门收集线索,提供侦查方向;二是立案关。案件立案之后,及时同步进行预防介入谈话、犯罪分析、检察建议等项目的预防立项,并贯彻于案件侦查全过程;三是侦结关。积极参加侦查部门案件拟侦查终结讨论会,了解案件侦结情况,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完成犯罪分析报告;四是判决关。案件判决生效后,制发或监督制发检察建议书,必要时召开典型案例剖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