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制鞭炮办丧事炸伤眼 诉请商家赔偿获支持

03.06.2015  21:36

  中新网永定6月3日电(张丽华)购买土制鞭炮办丧事,燃放却不幸被炸伤眼睛。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3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赖某诉销售者孙某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决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赖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7万元。

  2014年2月12日,刘某的父亲过世,赖某经刘某委托到孙某食杂店花了28元购买了一串土制“大鞭炮”。两天后,赖某用香烟点燃“大鞭炮”扔出后,被鞭炮炸伤右眼,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赖某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住院期间,被告孙某的妻子到医院看望原告,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却一直未给付赔偿款。出院后,赖某两次前往孙某家中商量赔偿事宜,因一直协商未果,其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介入调查,并对孙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某辩称,赖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导致其眼睛被炸伤的鞭炮就是其出售给他存在质量问题的鞭炮。且赖某在燃放鞭炮时也存在过失,其将鞭炮抓在手上用烟头燃烧后才扔出,显然没有注意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应自己负担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本案孙某无法指明其所出售伪劣鞭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作为销售者的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赖某明知所购买的鞭炮系无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无合格证,仍予以购买,且在燃放时直接用香烟点燃扔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孙某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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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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