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着力建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农改办〔2016〕1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工办(部、委)、扶贫办、镇江市、丹阳市农委: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更好地完成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建立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项目管理。各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试点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如遇项目或方案变更等特殊情况,12个财政部试点县(市、区)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29个省级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报省备案。
二、按季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各试点县(市、区)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报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上报方式。请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将文字材料和2016年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电子版报省财政厅 [email protected] ;省农委[email protected];省扶贫办[email protected]邮箱。请各试点县(市、区)在报送省的同时抄报设区市的有关部门。
附件:1.2016年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其它)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2.2016年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土地股份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省 综 改 办 省 农 委 省 扶 贫 办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