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叔叔“送”手机猥亵幼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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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男子王剑坪以手机为诱饵,多次引诱邻居幼女到自己住处将其猥亵。东窗事发后,被告方以受害幼女是抱养的,不能确定其出生日期为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5年4月,在江苏省宜兴市打工的李某夫妇偶然间发现,小女儿文文(化名)不知从何处获得一只崭新的三星手机,背着他们偷偷发短信、打游戏,这个手机是从哪儿来的?
夫妇二人看到孩子的手机短信后很震惊:女儿竟与一人互称“老公、老婆”,并且对话暧昧。盛怒之下李某向孩子逼问真相,文文道出了实情:手机是隔壁王叔给她的,称自己老婆的人也是王叔。文文口中的王叔全名王剑坪,是李家的邻居。得知真相的李某拿着手机去了王剑坪家,与他对质,却遭到了王剑坪的否认。最终,李某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案件后,面对证据,王剑坪无力辩驳,迅速交代犯罪经过:2014年8月,年幼的文文时常到王剑坪家玩,多次央求他将手机给她打游戏。王剑坪便花钱购买了一只新手机,并以赠予手机且为其充话费为条件,要求文文与其保持亲密关系,接受王剑坪的猥亵行为,且保证不将此事告知她的父母。至案发时,王剑坪已先后对文文实施猥亵8次,文文也印证了王剑坪的说法。
2015年7月20日,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此案移送宜兴市检察院未检科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审理后发现,案件犯罪事实较为清晰,但在案发期间文文是否未满14周岁的关键证据上,并不是很清晰。
文文并非李某夫妇亲生,而是在家门口抱养的遗弃儿。按照户籍资料显示,文文的出生日期是2001年3月8日,如果以此定案,年龄证据不成问题。然而,警方核实此日期并非文文真正的出生日期,而是李某夫妇抱养文文的日期。而警方之所以能够定案,主要是养母证言证实,抱养时,婴儿脑袋才拳头大小,还要喂其吃奶粉,最大不超过两个月。此外,养父证言也证实抱养时孩子确实很小。
尽管只有几个月之差,却是罪与非罪的界定节点。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果仅凭李某夫妇的两份口供和户籍资料来定案,不够充分。一方面李某夫妇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另一方面,两份证言互相印证度低,且有不确定性,一旦李某夫妇改口翻供,案件将办成错案。
为此,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对李某夫妇就孩子抱养事宜分别做一份更为详尽的证言,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要赴李某的安徽老家寻找当年抱养时的目击者,以确定孩子抱养时的体貌特征。
然而,案件的疑团尚未顺利解开时公安机关将此案直接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卷宗中还夹了一份李某夫妇的谅解书,谅解书中夫妇二人请求检察机关对王剑坪不追究法律责任。
王剑坪曾在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猥亵文文时,文文看上去就只有十二三岁。王剑坪的犯罪事实如此清晰,难道就此轻易放弃?
承办检察官再次找到了李某夫妇,询问二人写下谅解书的缘由。原来,王剑坪为逃脱法律制裁,已向李某夫妇先行赔付了13万元损失费,以获得李某夫妇的谅解并要求他们在文文年龄问题上故意模糊。因文文并非亲生,李某夫妇觉得事情既已发生,不如拿赔偿款改善家庭生活。承办人向他们分析利害,李某夫妇终于心生悔意并提供线索:李某安徽老家的弟弟对当年抱养文文的经过知情。
2015年8月,检察官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文文的叔叔,请其为了孩子的利益,尽量回忆当年的细节。没想到叔叔的回答十分干脆,表示对当年抱养的事情记忆十分清晰,明确抱养时孩子尚在襁褓,最大不过满月。
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叔叔的电话录音证词和书面证词的传真件,王剑坪妄图逃脱法网的努力终成泡影。
12月3日,宜兴市法院对被告人王剑坪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