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院以机制建设规范“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落实

09.06.2015  13:33

  南京市六合区院针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不够统一、规范等问题,以制度建设提升规范司法水平,保障和落实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有效落实,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诉讼质量和效果。

  该院从规范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法入手,设计审查起诉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文书格式,统一承办人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笔录制作、电话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记载方法、辩护人书面意见的提交方法,以及统一答复意见书格式、听取意见情况与审结报告制作的相互衔接等问题,规范案件承办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法,以客观真实反映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范了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告知、提醒、收集、答复等程序。规定了自案件承办人知晓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情况后,三日内告知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的方式和联系方法,对辩护人未主动提交意见的,承办人需在案件审结前七日内做好提醒提示,并主动听取辩诉人意见。其中,对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答复书等辩护意见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制作答复书进行答复。

  以机制作保障,制定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暂行规定,建立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检、案管、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情况,增进信息互通,以便承办人及时与辩护人取得联系,便于提醒提示和监督检查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设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模块及相关配套格式文书,并固化到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着力强化对案件承办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的流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