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归谁
07.07.2015 10:17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记者戴丽娟通讯员李金宝)二楼住户挂牌开门市,一楼邻居为此发生讼争。7月2日,沭阳县法院判决一楼住户停止侵害,不得妨碍原告周某挂牌营业。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住一个单元,原告居住在二楼搞门锁修配,被告住楼下门面房做家具批发生意。今年年初,为招揽顾客,原告周某制作横幅营业招牌“诚信锁业修理中心”,欲悬挂在自家二楼临街阳台外墙面,遭楼下门面房业主即被告王某阻拦,双方发生讼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属于自家住宅楼阳台外墙上挂营业招牌,未影响被告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方面的权益。原告欲挂牌之处并无被告门面房的其他营业招牌,故原告的挂牌行为也未影响被告经营。原告基于对其二楼房屋的所有权而享有对二楼阳台的所有权、使用权,因而,在不构成对楼下用户经营、挂牌及其他相关权益妨碍的同等条件下,原告有对其阳台外墙墙面横向空间合理利用的优先权利。被告阻止原告挂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出的一种空间利用权纠纷,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归属问题即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理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空间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有优先利用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所倡导与追求的公平合理原则。
编辑: 刘 明、王瑶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07.07.2015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