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鼓励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出台

22.10.2014  17:17

  中国江苏网10月22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旅游局了解到,我市首次制定出台《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景区、饭店、乡村旅游点、旅行社、导游发展,奖励上不封顶,《办法》自10月16日起实施。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依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16日由市政府办颁布下发。与《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补代奖的形式不同,《办法》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努力做大镇江旅游地接市场。

  《办法》考核我市景区、饭店、乡村旅游点、旅行社、导游,在景区发展、品牌创建、地接服务、自驾游、营销推广、诚信服务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共分18个项目,成绩优良的给予奖励。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首次出台《办法》,内容较为全面,奖励上不封顶,这同时也是一次了解我市旅游行业发展真实状况的有效方式。

  《办法》规定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及其他单位和导游员(讲解员)需申报奖励的,于次年1月填表上报市旅委办(市旅游局)。本市旅行社实行半年汇总申报制,汇总时间是当年7月和次年1月;外地旅行社实行年度汇总申报制,汇总时间是次年1月。申报“宣传推广”奖项的,需提交合同文本、汇款凭证、图片文字或音像资料等;申报“品牌创建”和“荣誉称号”等奖项的,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高琴 叶明旻)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