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奋力探索环保司法新路径
新华报业网讯 历史文化名城镇江,是江苏省唯一入围“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地级市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市。为了保护这方青山绿水,镇江两级法院围绕市委确定的“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工作,开拓创新,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环保司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自2014年在镇江中院行政审判庭设立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确定丹阳法院、京口法院两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以来,这两年,全市法院共审理资源环境诉讼案件93件,召开资源环境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5场,环保司法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转发。
司法担当
从院长带头审环保案开始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上庭!”2015年3月,随着法槌敲响,全国最大的走私高炉灰、高炉渣案在镇江开审,镇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被告人何某、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等走私废物近6万吨,是2014年海关总署十大案件之一。
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从上午9点半一直进行到晚上8点。为将案件办成铁案,合议庭坚持注重客观证据的原则,重点审查了数十卷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上游供应商货物信息来源和下游买主现场看货信息来源两个方向锁定被告人、被告单位的犯罪故意,还原了类案犯罪信息流转的真实过程,为准确定罪奠定基础,并促使被告单位、被告人当庭认罪。
镇江中院在环保案件庭审中突出“三个讲明”,讲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原则、讲明恢复性司法的要求、讲明恢复性司法将作为考量责任的因素,促使行为人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我认识到破坏环境的危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在上海从事废水环保处理工作,以行动来弥补我犯下的罪行。”被告人蔡某在法庭上忏悔,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罪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到法院和法官身上就是要有一定的担当,院长作为法官更要带头审理大案难案,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镇江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茅仲华说。该案通过法院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制作了形象生动的微信进行转播,全国30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对于提升全民环保意识,震慑环境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心系发展
智破新常态下环保司法难题
丹阳眼镜是丹阳市一张亮丽的名片,其年产树脂镜片超过2亿副,占全国总产量的80%,超过全球产量的50%,是全球最大的树脂镜片生产基地。然而,如今丹阳眼镜行业的发展却遭遇到了瓶颈困扰——树脂镜片粉末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问题。
2015年4月,镇江生态公益保护协会将丹阳某光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一起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件,镇江中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司违法处置眼镜生产废物的原因主要在于眼镜企业产生的废物量远远超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而且该问题在丹阳眼镜行业具有普遍性。有的企业因无处堆放眼镜树脂废料(粉末),遂将这些废料交给回收垃圾的人员或者直接交给社会上的运输工人任意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如果将树脂镜片粉末作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成本高达3000余元/吨,丹阳眼镜行业一年产生该类废物800余吨,对该类废物的属性确定和管理,将直接影响到丹阳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安全清洁生产模式、生产成本、产业竞争格局。为此,镇江中院高度重视,牵头召开了丹阳眼镜固体废物环境治理座谈会,环保部门、检察机关、眼镜企业等30余家代表参加了座谈。
法官们详细了解眼镜企业处置此类废物的现状,以三审合一的视角共同探索合理利用该类固体废物的途径,努力实现依法保护环境、促进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环境治理成本的三大目标。鉴于眼镜生产树脂废料(粉末)性质存在争议,法院在依法委托鉴定的同时,建议由丹阳市环保局牵头研究扩大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措施。近期,一份着眼于丹阳眼镜行业固体废物治理的预防性司法建议已发出。丹阳市政府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已专题研究相关废物的属性认定、环境治理和循环利用等问题,各项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经济新常态下,法院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在环境治理的前提下,不断寻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的有机统一,从而取得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双赢的效果。”镇江中院副院长章纯钢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镇江中院对电镀企业及其他化工企业进入环保园工作中,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整治小电镀企业的需要和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依法引导与强制”同步,经过法院积极主动工作,化工企业及时进园,既推动了集约化生产、又保护了环境。
生态修复
建立公开透明阳光机制
2015年6月,镇江中院行政庭法官陈小娟接到扬中市环保局网上传来的一组照片:一片被电镀废水污染的土地挖掘另行填埋的同时,净土也进行同步覆盖。
扬中人郭某在家中从事电镀锡加工,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中,经检测,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至镇江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损害,逾期则赔偿因其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42950元。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郭某愿意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42950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扬中市环保局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以该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并监督,清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结果报镇江中院备案。
如何处置公益诉讼款项,如何提高公益诉讼环境修复基金等款项的使用效率,是现在法院面临的难题。镇江中院明确行政庭分管院领导、庭长为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法官为具体负责人,重点加强对被告履行责任、赔偿款专款专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效果等环节的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机制,监督案款专款专用,真正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目前,镇江中院受理的5起环境公益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报特约通讯员孙彩萍 本报记者翟敏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