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捡到钱包交给了爸爸 得知监控坏了爸爸不承认捡到钱
中国江苏网5月31日讯(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王文睿)去年11月,家住铜山区大许镇的赵女士在当地小学附近丢失了一个装有1万8千余元的钱包。一个6岁女童称自己捡到了钱包并交给了爸爸,可孩子的爸爸说小孩在说“瞎话”。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女童的爸爸周某告上法庭。昨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
孩子说捡了钱包交给爸爸,爸爸不承认
昨日的庭审中,赵女士讲述了事发经过。2015年六七月份,赵女士家翻盖的新房刚刚竣工,还欠工程款18700元。2015年11月25日,赵女士和包工头约好结清这笔款项。当天下午,赵女士带着装着18700元现金的钱包,到学校接小孩放学回家,准备随后把钱交给施工方。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在学校附近把这笔钱弄丢了。
“当时把钱包夹在腋下,不知道什么时候掉的。”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钱包不见,立即报警,还到学校附近寻找,但一无所获。
第二天一大早,赵女士再次来到了学校,并让学校老师帮忙询问。老师们了解情况后在各班询问班里的学生。2年级一个班级的几个学生说,他们看到班里一个女孩的妹妹捡到了钱包,在询问过程中,赵女士录下了视频。
记者看到,画面中许多学生都说,他们看到同学小文(化名)的妹妹捡了钱包。小文也承认,妹妹捡了钱包,交给了爸爸,爸爸拿到钱包后,将钱包放进了书包里。这段视频被赵女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随后,赵女士找到小文的妹妹小童(化名),小童也说自己捡到了钱包。“都是100元的,我爸爸还说没钱,说我说瞎话。”小童说,她看到钱包是橘黄色,里面有很多钱,她爸爸将钱都拿了出来,还告诉她没有钱,随后她爸爸将钱包放进姐姐的书包里。
以为钱包有了着落,赵女士松了一口气,并联系上了小童的家长周某。周某当着孩子的面始终不承认自己把钱收了起来,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钱包,尽管当时孩子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捡到钱包了,我把钱包交你了。”但周某说小童在胡说八道。
经过多方协调不成,赵女士把周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
被告方不承认捡到钱包
2016年1月13日以及昨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周某本人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代表他发表了辩论意见。他们认为,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天带了1万8千余元到学校,一个农村妇女不可能带着这么多现金。此外,一个小小钱包也装不下这么多现金。周某代理人说,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周某的小女儿捡到了钱包。至于赵女士录下的视频资料,周某代理人认为,赵女士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以诱导的方式发问,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他称,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作出书面证据和出具相关证据时,应取得家长和监护人的陪同。
赵女士解释,18000元现金的来源是她的兄弟姐妹给的贺房钱。她曾想去银行存钱,但包工头打电话说要工程款,她就把这部分钱留下来了,但她曾到过银行清点过现金,有视频为证。25日当天下雪,包工头朱先生没有去拿钱,她就带着这些钱去接孩子。赵女士还带来一个与丢失钱包差不多大的钱包演示,18000多元完全可以放入。
赵女士称,当时询问小童时,有很多小朋友在现场,民警为了不给小童和小文造成心理压力,站在了附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她又提供了当时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
该报道中,周某穿着睡衣出现,他的两个女儿站在旁边。记者询问小童是否捡到钱包,小童将捡到钱包以及交给父亲的过程,详细说了一遍。小童父亲周某反问:“你在哪给我的?”小童说,她是放学时看到的钱包,并问爸爸,哪里来的钱包,正说话的时候,姐姐小文出来了,小童还回忆说,当天她一手拿了一根糖葫芦,一手拿着钱包。
昨日的庭审中,赵女士找来施工方作为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朱先生表示,当天双方约定结清工程款,赵女士筹措到钱后就给他打来电话,约好了交款时间,但当天晚上又打来电话说钱丢了。赵女士的证人还包括她的姐姐,她的姐姐说,赵女士丢的这笔钱包括亲戚们你三千他五千凑出来的份子钱,她能够证明1万8千元钱的来源。
在答辩中,被告周某的律师表示,赵女士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长期声称被告捡到了这笔钱,给被告周某的声誉带来极大的影响,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周某将视情况提起反诉,要求周女士赔偿侵害名誉权的损失。
最后陈述中,赵女士代理人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没有合法依据的,取得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按照刑法规定处以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
“我们相信孩子的纯真心灵和话语,肯定孩子的证人证言是真实的。”赵女士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周某代理人依然不承认小童捡到过赵女士钱包并交给过父亲,请求驳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电视台对捡钱包女童的采访截图
二审
围绕的焦点是关于丢失钱款的数额
据主审此案的民一庭审判员史良介绍,在第一次庭审中,赵女士提供了自己录制和媒体的采访视频,小童可以清楚陈述,自己捡到钱包并交给父亲。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事发时,小童6岁,对于捡到钱包的事实有一定认知能力,也能理解自己所做的事情,她还能表达出捡了钱包并交给了谁,这些都能清晰陈述出来。媒体记者采访时,周某在场的情况下,小童依然可以陈述出经过。这些陈述与小童的智力情况相适应,可以认定小童捡到钱包并交给了周某。
因此,第一次庭审认定,孩子的话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即“小童捡到钱包并交给父亲”的案件的事实核心可以认定。
而第二次庭审,围绕的焦点是关于丢失钱款的数额。法官表示,关于钱包里的数额,原告赵女士不能直接举出证据证明钱包里有多少钱,只能通过其他证人来证实。原告赵女士称,当地有贺房钱风俗,以此来说明款项来源。而钱的用途,是用于支付欠的工程款。而且赵女士报警时所说内容,基本可以认定是在陈述事实,法官认为,赵女士丢失18000元的可能性非常大。
主审此案的民一庭审判员史良表示,如果是捡到钱不还的情况,从民事来看,被告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从刑事来看,如果被告捡到的钱数额较大,又拒绝返还,原告又提起刑事自诉,被告可能要受到刑事处罚。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原告赵女士的丈夫,他透露了一些细节。赵女士的丈夫称,其实找到周某的当天他们就通过中间人去找周某协商,家里的意见是周某能归还1万两三千就行了,剩下的钱就当给捡到钱的小妹妹买糖吃,从中间人反馈的信息来看周某没有表示拒绝。但第二天,公安机关发现学校门口的监控坏了,周某得到这个消息后口风立即变了,说什么也不承认女儿捡到了钱,也不承认女儿把钱给了自己。记者白雪摄 (部分图片翻拍电视采访报道)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