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众筹买房" 禁"首付贷"

15.10.2016  08:07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整治工作涵盖了八方面内容,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和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江苏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原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实施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要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对于“众筹买房”等行为也将进行规范。《实施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实施方案》也做了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实施方案》还建立了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对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违规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行为,举报人可以得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违规企业和机构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交汇点记者 仲永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