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1.12.2015  16:39

  各市、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26号)要求,现就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探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程序和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议(建议)、申报、审核、批准、调整、公布等流程,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主体、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的职责。所有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进行。
  (二)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机制。开发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建立目录管理平台、程序管理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立项各个环节网上运行和目录清单网上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五个程序网上流转、监控和数据统计分析。
  (三)探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的要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操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流程,科学运用合法性审查方式,规范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落实合法性审查时限。
  (四)探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卷宗评查工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全部归档。探索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卷宗专项评查,明确评查内容,细化评查标准,用好评查结果,严格责任追究,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决策卷宗规范化。
  三、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城市和部门
  经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第一批试点城市和部门为徐州市、苏州市、张家港市、海门市、阜宁县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工作在试点市、县(市)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试点市、县(市)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处室)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所属市、县(市)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试点市、县(市)和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创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项目。根据推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创新推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供可复制模式、可借鉴经验。
  (三)第一批试点工作拟于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各试点市、县(市)和部门要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依法行政办)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省依法行政办将加强对各试点市、县(市)和部门的工作督促和指导,与各试点市、县(市)和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各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同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使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
  联系人:孙展望    025-83396424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